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2025〕25号
丁桂丹: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共3份,6页);(2)其他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书、房屋抗震性能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房产估价报告、税费票据(共6份,79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共1份,2页);
3.询问笔录(共1份,5页)。
我局已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224477元的5%罚款,即224477×0.05=11223.85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叁元捌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吾吉艾合麦提
电 话: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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