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2026〕3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6-02-12 10: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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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乌尔其乡周羊木材厂

你厂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墨玉县乌尔其乡周羊木材厂办公生活用房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4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共1份,2页);

3.询问笔录(共1份,4页);

4.项目来源相关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墨玉县乌尔其乡周洋木加工厂建设项目红线蓝线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认可书申请表、和田地区墨玉县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墨发改产业备案〔2022〕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墨住建消竣备字〔2025〕第004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共12份,214页)。

我局已于2026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2026年2月6日提交书面证明自愿放弃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书面申请提前下达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07200元的5%罚款,即607200×0.05=30360(大写叁万叁仟伍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吾吉艾合麦提

话:0903-7883331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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