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2025〕20号
图尔荪·艾威拉: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图尔荪·艾威拉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7月至8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在墨玉县喀拉喀什镇亚皮拉克村非法占用260.5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新建住宅建设的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现场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1份,5页);
4.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现状图(共3份,3页);
5.认定意见: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国土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2份,2页)。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自然资罚告字〔2025〕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墨自然资听告字〔2025〕20号)。2025年12月19日你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恳请减免罚款。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召开案件会审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减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0.5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墨玉县喀拉喀什镇亚皮拉克村委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行将260.5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墨玉县喀拉喀什镇亚皮拉克村委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肉孜买买提
电 话: 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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