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住建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文章来源: 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6-03-23 12: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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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墨玉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海军 墨玉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墨玉县坤海·珺羲阁建设项目中,涉嫌未实施深基坑工程监测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对墨玉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3日
2 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宁宁 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墨玉县坤海·珺羲阁建设项目中,涉嫌深基坑作业未组织专家论证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故决定对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3日
3 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宁宁 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墨玉县坤海·珺羲阁建设项目中,涉嫌未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对新疆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3日
4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洪文聪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墨玉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时,涉嫌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一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55499.14元的罚款。 2025年10月31日
5 洪文聪 自然人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墨玉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时,涉嫌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一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洪文聪处3884.94元的罚款。 2025年10月31日
6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琳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网改造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涉嫌未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对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3日
7 张国峰 自然人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网改造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涉嫌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对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峰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3日
8 黄东飞 自然人 新疆金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墨玉县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中,涉嫌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对新疆金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飞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11日
9 游常杰 自然人 墨玉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墨玉县普恰克其镇库勒艾日克村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对墨玉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游常杰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18日
10 解志豪 自然人 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墨玉县阔依其乡兵地融合零工驿站建设项目(二次)施工标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对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解志豪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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