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02号
当事人名称: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230350073P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内西北端(生产经营地址)
根据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交办单,2026年2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执法证号31110015131),王运运(执法证号31110015037)前往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经现场勘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1.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有组织废气甲烷(1次/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025年上半年对有组织废气甲烷未开展自行监测。2.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铬、总汞、总铬、总砷、总铅、石油类、有机物降解率(1次/月),2025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未开展自行监测;六价铬、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1次/月);2025年1月、2月、3月、4月、6月、7月未开展自行监测;烷基汞、粪大肠杆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1次/季度)2025年第一季度未开展监测;3.污泥中的粪大肠杆菌、蠕虫卵死亡率(1次/月)2025年1月至10月、12月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污泥有机物降解率(1次/月)2025年全年未开展自行监测。 4.工业噪声(1次/季度)2025年1-3季度未监测。5.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自行监测(1次/半年)。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违法事实;
2.2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检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截图证明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检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上传数据;
4.2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关于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2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证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环境管理要求,要求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6.2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25年5月、9-12月的监测报告,证实部分污染物因子监测频次达不到要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7.2024年12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用于证实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8.2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穆再排尔·安外尔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2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提供陈满霞、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0.2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近2年内无任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恶意、屡教不改等从重处罚情形;(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系因内部管理衔接疏漏、监测人员岗位调整导致执行不到位,未发生超标排放、污染扩散等环境危害后果,亦未对周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及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三)主动自查、立即整改,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全面监测,确保监测工作合规、数据真实有效;(四)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公司全程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情况,无隐瞒、阻挠或抗拒执法行为,深刻反思管理漏洞,主动承担责任,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五)企业属性特殊,关乎民生保障。作为墨玉县重要的水务民生企业,承担着城区污水处理、饮用水供应等公共服务职能,运营效益直接关系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若按顶格处罚,将对公司正常运营及民生服务保障造成较大压力。恳请贵局综合考量企业民生属性与整改成效,依法予以减免。
2026年3月26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一)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三)主动自查、立即整改,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四)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五)企业属性特殊,关乎民生保障”予以采纳”。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拟行政处罚款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30%,减轻贰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21180元)。减轻后的处罚款为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整(4942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整(494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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