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03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4-27 10: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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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2L506173519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扎瓦车站

20263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31110015131)、王运运(31110015037)对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现场检查,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维修操作人员正在为新R·B5V50车辆进行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经现场调查,发现你维修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存在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3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31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的违法事实;

2.202633日,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法人阿帕尔·加帕尔授权委托人艾赛杜拉·努尔麦麦提(员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为违法主体;

3.20263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评项目类别(121项目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证实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为豁免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

4.202412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用于证实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5.20263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穆再排尔·安外尔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20263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穆再排尔·安外尔拍摄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维修操作人员正在为新R·B5V50车辆进行喷漆作业照片、喷漆房照片证实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存在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7.202631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6327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03号)告知你维修部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维修部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32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悔改。发现维修部违法违规行为后,维修部始终保持积极配合的态度,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车辆喷漆作业的具体情况,不隐瞒、不推诿,主动提交相关经营资料,积极配合贵局核实违法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充分体现了维修部认错悔改的诚意。二是立即启动整改,主动消除危害隐患。在收到贵局告知书后,维修部目前已与正规设备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正在办理设备进场、安装、调试相关手续,承诺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确保后续车辆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异味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环境危害隐患,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三是维修部系小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有限,盈利能力较弱,此次违法行为系维修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了解不够深入、管理存在疏漏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法”。

202649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第一条、第二条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采纳。申请理由“第三条”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拟行政处罚款壹万零肆佰元整(104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8%,减轻贰仟玖佰壹拾贰元整(2912元)。减轻后的处罚款为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整(74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安装;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维修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存在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整(748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长征汽车维修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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