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墨玉县欢达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热木·哈依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2MA798QRY2W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墨玉县欢达汽车修理厂违法占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墨玉县315国道岸2号新建商业楼过程中,超过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商业楼东和西侧共违法占用173.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商业楼建设。根据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你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场勘测、现场拍照取证、委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占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等,查实你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商业楼东和西侧共违法占用173.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商业楼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2页);(2)墨玉县欢达汽车修理厂不动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共2份,5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现场执法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1份,4页);
4.现场勘验笔录:(共1份,1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时序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自然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5份,9页)。
我局已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3.1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3.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肉孜买买提
电 话: 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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