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阿卜力孜·那斯尔
我局于2025年7月13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部门移送调查发现,你于2025年7月11日17点至19点期间,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萨依巴格乡南侧戈壁滩使用1台装载机开采玉石。根据对你进行询问、现场勘测、拍照取证、委托新疆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你对开采区域面积和挖方量进行实地测量,查实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工作属无证开采。
你上述无证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2)其它相关材料: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共2份,3页);
2.物证:现场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2份,11页);
4.现场勘验笔录:(共1份,1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方量工程图、复核意见(共2份,2页)。
我局已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自然资罚告字〔2025〕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墨自然资听告字〔2025〕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1台装载机;
3.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田园
电 话: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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