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3号
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AARWN9P
法定代表人:茹柯耶·杰力力
地址: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5号矿)
2025年7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对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现场调查照片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4.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5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5号矿建设项目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明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7.2025年5月27日和田地区矿山安全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意见表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至2025年7月14日问题推送一直未整改。
8.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8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1.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2.改正态度积极,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第一条“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申请理由第二条“改正态度积极,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予以采纳。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行政处罚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5%,减轻肆万柒仟伍佰元整(47500元整),减轻后的处罚款为142500元整(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设置情形:有标志不符合规范;危废存贮数量:不足1吨;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142500元整(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昆林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