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2号
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2MA781BEYXE
法定代表人:高扬星
地址: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3号矿)
2025年7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对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院内贮存不能密闭的砂石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新建水稳拌合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
3.设备采购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价值10万元;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00元用于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租赁吊车,安装服务费用。设备及安装总共102000元;
4.现场调查照片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院内贮存不能密闭的砂石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新建水稳拌合站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事实;
5.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3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散装材料临时堆放采取覆盖措施。新建水稳拌合站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7.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明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8.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证明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一是(个性裁量基准: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二是(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院内贮存不能密闭的砂石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新建水稳拌合站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陆仟壹佰元整(46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畅顺砂石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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