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0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9-12 13: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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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3222MABX00138F

法定代表人:付召荣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建材园区尧柏水泥1号右01号

202561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对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61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6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现场调查照片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事实;

4.排污许可证正本证明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页面29-31页以及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页面截图证明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5.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明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7.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已取得法人授权接受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716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记录状况:记录缺失40%以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应记项目缺失:四项及以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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