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4号
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0705267L
法定代表人:王小宇
地址: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
2025年8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打击“沙霸、矿霸、河霸”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执法人员联合墨玉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2025年7月22日开始场界建设,矿区内道路修建,生活区搭建,弃土外排等施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的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为违法主体;
3.现场调查照片证实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开始场界建设,矿区内道路修建,生活区搭建,弃土外排等施工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5.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明墨玉县分局执法权;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在发改部门备案,投资金额为1080万元。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八项12条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证明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需要办理报告书。
8.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玉石(籽料)6号矿)小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2025年8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1.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立即停止建设,未造成污染,并配合我局检查。2.改正态度积极,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已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待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2025年8月29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1.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立即停止建设,未造成污染,并配合我局执法检查。2.改正态度积极,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已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待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予以采纳。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以下简称“裁量计算器”),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选择个性和共性基准相对应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参考处罚金额。根据修正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作为行政处罚金额的建议”和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以下简称“裁量计算器”),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选择个性和共性基准相对应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参考处罚金额。根据修正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作为行政处罚金额的建议”和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4号)拟处罚款贰拾叁万零捌佰元整(2308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8%,减轻陆万肆仟陆佰贰拾肆元整(64624元整),减轻后的处罚款为
元整(壹拾陆万陆仟贰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元整(壹拾陆万陆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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