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LG0BU17
法定代表人:图尔荪麦麦提·图尔荪托合提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管委会北京工业园区友谊路2号
2025年6月12日,和田地区矿山安全联合检查组推送问题(一是场区内道路未按规定洒水降尘。二是场区料堆场细砂未采取扬尘防护措施、未覆盖。三是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岳波(执法证号31110015036),王运运(执法证号31110015037)2025年9月8日对该公司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时,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已整改上述问题,新发现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提出了整改意见。
9月17日,再次回头看,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仍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法行为未整改。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8日、1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8日,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安全员艾合麦提江·吾加阿布都拉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5年9月8日、1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拍摄的现场调查照片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8日,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安全员艾合麦提江·吾加阿布都拉提供的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24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2025年9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陈满霞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秋博睿、岳波、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2024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证明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7.2025年9月1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2025年9月2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1.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2.改正态度积极,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第一条“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申请理由第二条“改正态度积极,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予以采纳。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行政处罚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8%,减轻伍万叁仟贰佰元整(53200元整),减轻后的处罚款为136800元整(壹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设置情形:有标志不符合规范;危废存贮数量:不足1吨;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废矿物油HW08)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136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金石砂石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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