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5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5-10-28 11: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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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墨玉县宝地冷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7846775297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热合曼·海比尔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托乎拉乡布尔其村

2025年8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前往墨玉县宝地冷饮厂执法检查,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墨玉县宝地冷饮厂2025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墨玉县宝地冷饮厂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14日,墨玉县宝地冷饮厂经理阿卜敦克热木·海比尔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宝地冷饮厂为违法主体;

3.2025年8月14日,墨玉县宝地冷饮厂经理阿卜敦克热木·海比尔提供的墨玉县宝地冷饮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证明墨玉县宝地冷饮厂需每半年对废水及无组织废气等开展自行监测。

4.2025年8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检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截图证明墨玉县宝地冷饮厂正常生产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检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上传数据;

5.2025年8月14日,墨玉县宝地冷饮厂经理阿卜敦克热木·海比尔提供的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年产100吨冷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2025年8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拍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截图证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停产,2025年3月1日至今正常生产;

7.2025年8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拍摄排污许可证正本证明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环境管理要求,要求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对废水、废气等每半年监测一次

8.2025年8月1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陈满霞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岳波、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2024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证明墨玉县分局执法权;

10.2025年8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提供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95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9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1.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2.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指标监测并上传系统

2025919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第一条“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申请理由第二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指标监测并上传系统”不予采纳。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多次提醒,仍不配合,在下达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5号),才重视此项工作申请理由第二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指标监测并上传系统”只能作为墨玉县宝地冷饮厂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在2025年下半年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且2025年上半年时限已过,无法完成补测工作。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意墨玉县宝地冷饮厂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监测状况:未监测;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墨玉县宝地冷饮厂2025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玖万叁仟壹佰元整(93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宝地冷饮厂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宝地冷饮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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