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墨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592804749W
法定代表人:阿卜力提普·加马力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15、16号矿(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萨依巴格乡)
2025年9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打击“沙霸、矿霸、河霸”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执法人员前往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8日,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伊里扎提·阿不来海提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5年9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拍摄的现场调查照片证实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院内贮存不能密闭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8日,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伊里扎提·阿不来海提提供的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15号、16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已取得批复。
5.2025年9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陈满霞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秋博睿、岳波、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2024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证明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7.2025年9月2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贮存不能密闭的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元整(437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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