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字〔2025〕18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10-20 19: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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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质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宇

     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0705267L

我局于20258月14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5年7月22日2025年8月1日期间,在墨玉县玉石(子料)6号矿区范围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凹陷式露天开采、分台阶自上而下”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根据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和拍照取证,查实你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

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的规定,属于未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5份,6页)

(2)项目相关材料:墨玉县玉石(子料)6号矿合作开采协议(共28份,168页);其他相关材料:墨玉县玉石6号矿情况说明、墨玉县6号玉矿人员登记表等(共2份,37页)

2.物证:现场核查、现场执法照片(共2份,42页)

3.询问笔录:笔录(共1份,4页)

我局已于20259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墨自然资罚告字〔202518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墨自然资告字〔202518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二十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肉孜买买提

 话:0903-7821082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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