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字〔2025〕9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11-16 12: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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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麦麦提阿卜杜拉·乌吉阿卜杜拉

我局于2025619日对麦麦提阿卜杜拉·乌吉阿卜杜拉涉嫌违法占地新建商业楼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墨玉县其乃巴格街道布拉克路50号新建商业楼过程中,擅自超过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违法占用54.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三层商业楼建设。根据对你进行询问、收集你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场勘测、现场拍照取证、委托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违法占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等,查实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过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违法占用54.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三层商业楼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2项目来源相关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3份,12页);

2.物证:现场照片(共1份,2页);

3.询问笔录(共1份,4页);

4.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共1份,2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时序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扩建项目勘测定界技术、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国土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5份,7页)。

我局已于202594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墨自然资罚告字〔20259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墨自然资告字〔202592025年9月8日你要求召开听证会,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你听证意见。2025年10月24日,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2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行将54.2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墨玉县自然资源局,并将非法占用的54.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墨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肉孜买买提

 话: 0903-7883331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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