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应急管理局公示2025年行政执法案例
墨玉县2025年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4起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一、和田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
【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至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执法五处执法人员对和田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墨玉县大干渠1区(水泥用)石灰岩矿检查发现2项重大事故隐患。第1项,矿山未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开采,目前共布置有三个作业面平台同时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三)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2项,+1856平台停放一台ZGYX430型号履带式露天钻机,属于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淘汰设备。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5.5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十四师分公司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
【违法行为】2025年05月0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十四师分公司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加油区四号加油机旁配备的一具灭火器喷管松动。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2之规定处罚款5000.00(伍仟圆整)。
三、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案
【违法行为】2025年5月15日,墨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配电室内安全工具器具(绝缘鞋和绝缘手套)未进行检测。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涉嫌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违法行为】2025年9月15日,墨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以上生产安全隐患。2、三楼配电室门前堆放物料,通道堵塞(现场改正)。
【处罚情况】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综合类1-A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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