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2025〕16号
新疆沙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建公司生产车间,办公室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证复印件(共4份,4页);
2.现场核查、亮证执法照片(共4份,8页);
3.询问笔录(共1份,5页);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交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共4份,170页);
5.新疆沙巴特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监测鉴定报告(共1份,21页)。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49702元的5%罚款,即549702×0.05=27485.1元整(大写:贰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吾吉艾合麦提
电 话: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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