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3-12 19: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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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8PY8D3X

法定代表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乌尔其乡巴扎博依村4组18号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2025年7月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发现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8年12月29日备案通过,检查当日已超过3年,尚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价,当即向该企业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2025年12月1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4.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划定或重新划定本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或修订本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1)未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或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已满三年的”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价,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13日,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法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5年12月13日,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法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用于证实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备案时间超过三年。(备案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

4.2025年12月13日,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法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提供提供的《关于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年处理1200吨屠宰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用于证实已取得环评批复以及需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5.2025年12月13日,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法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提供的《关于委托相关文书翻译签字的证明》,用于证实本人需要翻译及代签相关文书材料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6.2025年12月13日,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法人萨拉麦提·图尔迪麦麦提提供的《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用于证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仍未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价;

7.2024年12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用于证实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8.2025年12月19 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穆再排尔·安外尔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2025年12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 。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开展;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元整(19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新疆爽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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