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自然资罚〔2025〕24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6-05-21 18:2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墨玉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站: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新建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加汗巴格乡墩巴格村违法占用33.29亩(22191平方米)土地建设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职务证明、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5页);2项目来源相关材料: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证明、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复核意见(新水办人饮〔2017〕24号)、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四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地环建函〔2017〕174号)、关于下达和田地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发改投资〔2018〕49号)、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发改项目〔2018〕22号)、关于2018年墨玉县第二批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项目的批复(墨扶领字〔2018〕51号)、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和地水利发〔2018〕3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墨玉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墨玉县各单位(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墨玉县文旅局、墨玉县农业农村局、墨玉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补办用地手续意见的函》的复函、关于墨玉县水利局党组分工、人员处理、认识调整及费用执法的会议纪要(墨水党纪〔2025〕第2期)、关于常务会审议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补办用地手续申请的请示(墨水字〔20253号)、关于墨玉县西片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补办用地申请的批复(墨政函〔202551号)(17份,51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现场执法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1份,5页);

4.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共1份,2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时序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国土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5份,8页)。

我局已于2026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占用的33.29亩(2219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2191平方米×5元/平方米=110955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伍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吾吉艾合麦提

话:0903-7883331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632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