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04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5-14 17: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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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04

当事人名称: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94H7T88

法定代表人:过志鹏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波斯坦建筑用砂1号、13号矿(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萨依巴格乡)厂区  

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墨玉县昆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墨玉县昆鹏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厂区内新建水稳拌合站,已完成生产线调试,未生产,新建水稳拌合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41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641日,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过志鹏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641日,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过志鹏提供的二手稳定土搅拌站购销合同及电子发票证明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设施设备及安装总共12万元;

4.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陈满霞拍摄现场调查照片证实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已完成生产线调试、未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事实;

5.202641日,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过志鹏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免费使用墨玉县昆鹏建材有限公司场地;

6.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7.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和地环发〔202413号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8.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55小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证明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新建水稳拌合站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天眼查”APP截图用于证明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10.20264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422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604号),告知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墨玉县昆鹏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厂区内新建水稳拌合站,已完成生产线调试,未生产,新建水稳拌合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鹏诚汇亿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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