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环墨罚〔2026〕07号
当事人名称: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230350073P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玉苏普
地址:墨玉县喀拉喀什镇阿提巴什村517号(生产经营地址)
2026年4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31110015131)、王运运(31110015037)根据“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中心工作简报2026年总第20期、22期”线索,前往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进行执法检查,在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时调取数据时及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2026年3月5日至3月10日,该项目污水处置设施排放口总磷污染因子浓度出现异常超标,具体浓度分别为0.82mg/L、2.5mg/L、2.5mg/L、0.77mg/L、0.63mg/L、0.64mg/L,其间总磷浓度持续超出规定排放标准,总磷连续6天出现日均值超标排放情况。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8日、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的违法事实;
2.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4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屏照片证明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4.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实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证明已编制;
6.4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证明已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7.4月25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日常巡检、设备校准表记录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验收材料和运维记录用于证实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有效;
8.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记录证明2026年3月5日至10日,总磷已连续6天超标;
9.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2026年3月5日至10日日数据台账证明总磷浓度连续6天超标;
10.4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出水在线监测站房在线监测设备及数采仪历史数据证明2026年3月5日至10日日数据台账证明总磷浓度连续6天超标。
11.4月2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法人麦麦提·玉苏普授权委托人阿卜杜巴斯提·艾麦尔(职员)提供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运营协议证明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
12.2024年12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用于证实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13.4月2日,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提供陈满霞、王运运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4.4月1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王运运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运营《和田地区墨玉县城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一期)》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༯font>
⠼font face="仿宋_GB2312" >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墨环罚告〔2026〕07号),告知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2026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超标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损害。本次出水超标并非企业主观刻意停运治污设施、蓄意超标排污;发现数据异常后厂区即刻切断外排管线,超标排水时段较短,无污水漫流、渗入地下水、污染周边地表水及土壤的情况,未对区域水环境、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实际损害。(二)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错整改态度端正。贵局现场核查、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我公司全程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报送生产台账及运维资料,如实说明超标成因、全程无隐匿数据、拖延配合、阻挠执法等行为,主动剖析内部管理短板,积极落实补救措施,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裁量相关适用条件。(三)企业承担县域民生供水及污水处置职能,涉民生保障属性特殊。我公司系墨玉县城区重要民生公用企业,全权负责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置、居民生活饮用水供给等公共服务事项,企业营收主要用于设施运维、人员薪酬及管网维保。如若全额执行行政处罚,将挤占环保技改及设施运维资金,间接影响城区污水处置与民生供水稳定运行。恳请贵局结合企业民生公益属性,酌情考量处罚幅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量我公司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民生公益属性等全部客观情形,依法对本次超标排污行政处罚予以减免。
2026年6月12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申请理由“(一)超标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损害;(二)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错整改态度端正;(三)企业承担县域民生供水及污水处置职能,涉民生保障属性特殊”不予以采纳。理由一:该污水处理厂多次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理由二:企业申请从轻的理由一和理由三不符合从轻的条件,因为连续超标6天,且以影响环保问题技改为理由,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不同意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超标因子:1个;持续时间(以日均值数据计):5天以上不足10天;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 ⠼/font>⠂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243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font face="仿宋_GB2312" >墨玉县碧泉水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6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