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罚决〔2026〕1号
当事人:阿卜杜热伊木·艾合麦提
住址:墨玉县喀拉喀什镇奥依巴格村4组93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阿卜杜热伊木·艾合麦提非法买卖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1月,你将位于墨玉县其乃巴格街道滨河社区第五片区的381.6平方米集体土地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麦麦提库尔班·麦麦提托合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共4份,4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现场执法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2份,9页);
4.现场勘验笔录(共1份,1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时序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国土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5份,7页)。
我局已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自然资罚告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墨自然资听告字〔2026〕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阿卜杜热伊木·艾合麦提非法所得16万元整;
2、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160000元×20%=32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2000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墨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15384029024927457,执收户:墨玉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肉孜买买提、吾吉艾合麦提
电 话:0903-7883331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1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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