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环墨罚〔2026〕05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8-27 10: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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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罚〔202605

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8CE0N9K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库勒管委会315国道路1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7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7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677日,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刘志国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67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张亚超提供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与在线监测设备零点/量程飘移与校准记录表、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数据等证实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67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5.20267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和地环发〔202413号)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6.202677日,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刘志国提供的《关于对日产35万块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墨环建字[2019]29号)证明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批复明确要求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7.202677日,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刘志国提供的615日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示值误差超出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限值。

8.2026710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截图与企查查截图证明企业类型为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731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05号)告知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材料。在202683日向我局提出《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篡改、干扰监测数据的恶意违法情形;二是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态度诚恳,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三是违法行为发现后第一时间全面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四是本次属于初次环境违法,企业长期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2026年8月14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四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一是关于“不存在主观故意篡改、干扰监测数据的恶意违法情形”(予以采纳)。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过罚相当、主观过错匹配原则,本案企业违法行为为在线监测设备故障、运维不当、校准不规范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异常失真,无刻意停运设备、人为篡改参数、干扰监测、恶意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恶意违法、主观过错严重情形,违法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从轻裁量法定考量条件,依法予以采纳。二是关于“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态度诚恳,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裁量规定,案件调查期间,该企业全程主动配合现场核查、询问取证,如实陈述违法问题、提供相关资料,无隐瞒、推诿、抗拒执法等行为,主动开展内部自查自纠,整改态度端正、配合度高,属于正向裁量从轻情节,依法予以采纳。三是关于“违法行为发现后第一时间全面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状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第一时间排查设备故障、完成设备检修校准、规范运维流程、修复在线监测系统,彻底消除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异常的违法状态及监管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依法予以采纳。四是关于“本次属于初次环境违法,企业长期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予以采纳)。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裁量精神及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该企业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本次系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已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危害后果,无屡查屡犯、多次违法情形,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初次违法从轻裁量适用条件,依法予以采纳。

上述内容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拟行政处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685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9%,减轻壹万玖仟捌佰陆拾伍元整(19865元)。减轻后的处罚款为肆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8635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863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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