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环墨罚〔2026〕08号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8-27 10: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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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罚〔202608

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2MA77KHXYXL

法定代表人:如则麦麦提·吾布力喀斯木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A6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2026年7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2026年6月1日22时至6月8日22时企业正常生产,在线监测设备一直标记为调试,6月8日22时10日17时国发平台标记为故障。6月1日至6月10日企业正常生产,在线监测设备在国发平台上标记为故障,查阅历史数据,6月1日至6月10日的全部数据为异常,且未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也未启动应急手工监测;二是6月18日,1时至4时,实际情况为当时氮氧化物转化炉故障导致机柜跳闸,将氮氧化物转化炉断开电源后恢复供电,但氮氧化物转化炉未正常工作直到21日更换转化炉,6月18日至6月21日的在线监测数据因氮氧化物转化炉未正常运行导致数据失真,该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报告中未提到此问题。上述问题属于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的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6日,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授权委托人钟文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用于证实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为违法主体;

3.2026年7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陈满霞提供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等证实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5.2026年7月6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和地环发〔2024〕13号)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6.2026年7月6日,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授权委托人钟文祥提供的《关于对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墨环建字[2020]61号)证明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已取得环境影响批复。

7.2026年7月6日,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授权委托人钟文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653222MA77KHXYXL002V)证明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已取得排污许可,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2日。

8.2026年7月6日,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授权委托人钟文祥提供的2026年6月18日《和田地区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异常情况报告》证明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在线监控设施未正常运行。

9.2026年7月10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截图与天眼查截图证明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82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0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202684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减免申请,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是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系设备突发故障及管理疏漏所致;二是我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三是我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态度端正,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四是我单位为小型民营企业,经营承压较重,恳请酌情考量企业实际情况”。

2026年8月14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对你单位提出的四条申请理由一、二、三予以采纳,四不采纳。具体如下:一是对理由一“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系设备突发故障及管理疏漏所致”,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主观过错匹配原则。本案违法行为并非企业刻意停运、人为篡改监测设备、故意规避监管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系在线监测设备、氮氧化物转化炉突发故障,叠加企业内部设备运维、故障报备、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不属于恶意违法、屡查屡犯情形,违法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从轻裁量考量条件,依法予以采纳。二是对理由我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核查后,企业主动排查设备故障根源、更换故障配件、修复在线监测系统,规范设备运维台账,补齐应急手工监测资料,全面闭环整改问题,有效消除监测失效、数据失真带来的环境监管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依法予以采纳。三是对理由我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态度端正,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及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定原则,本案调查全过程中,企业能够主动配合现场核查、资料调取、案件询问,如实陈述设备故障及管理问题,无隐瞒实情、抗拒执法、拖延配合等情形,整改态度诚恳、主动纠错意愿强烈,属于法定正向裁量情节,依法予以采纳。四是对理由我单位为小型民营企业,经营承压较重,恳请酌情考量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严格适用法定情形,仅可依据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是否配合查处、是否及时整改等法定情节裁量。企业经营规模大小、生产经营压力、经营困难等情形,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官方裁量基准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事由,无合法裁量依据,不得作为减免处罚的考量因素,故该申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上述内容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在拟行政处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68500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9%,减轻壹万玖仟捌佰陆拾伍元整(19865元)。减轻后的处罚款为肆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86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863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环境违法罚款。

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多孔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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