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11号
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召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BX00138F
经营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建材园区尧柏水泥1号右01号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你公司在厂区内擅自施工建成水井1眼,该打井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2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21日,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陈满霞拍摄的现场调查照片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已擅自施工建成水井1眼的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陈树光提供的执法亮证照片、执法证照片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5.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和地环发〔2024〕13号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6.2026年7月21日,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提供的《关于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保温加气块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地环审[2023]110号)证明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批复中建设内容中不包含打井。
7.2026年7月21日,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实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8.2026年8月4日,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提供的施工合同、收据以及2026年1-6月人员工资表,证实该企业打井项目支出金额与企业人数。
9.2026年8月5日,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厂长高波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证实该企业打井的实际情况及取水情况。
10.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地下水开采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1.2026年8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陈满霞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划分标准。
12.2026年8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新疆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中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单位2026年7月21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处罚要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擅自施工打井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新疆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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