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10-10 10: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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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7637817499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哈巴尔・尤努斯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普恰克其卡斯库勒开发区

2026年7月7日,依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执法证号:31110015035)、陈满霞(执法证号:31110015131),对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营牛羊屠宰、牲畜待宰、肉类清洗分割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业务。根据其排污许可证核定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需配套除臭系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本次现场检查核实,企业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未安装到位,未按要求对生产恶臭废气进行收集治理。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10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7日,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6年7月7日,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2026年5月4日)证明已采购配套的除臭系统,截止检查当日未安装;

4.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屏证明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为简化管理;

5.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照片证明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和屠宰车间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闲置在污水厂处理间外,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并使用;

6.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7.2024年12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通知,用于证实墨玉县分局有执法权;

8.2026年7月7日,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肉羊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证明主体工程安装环保减排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9.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副本证明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需配除臭系统;

10.2026年7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85—2023)6.2.2.3、6.2.2.4条款,结合企业排污许可载明证实企业恶臭除臭系统应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

11.2026年7月7日,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2026年1-6月工资表平均人数41人、2025年利润表上营业收入7271.9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2.2026年7月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截图的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处罚裁量页面截图,用于证实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和田地区为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

法律适用比对说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与立案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实施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确立的“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规则,行政处罚优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范,仅当新法处罚更轻时方可适用新法。经比对,本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的处罚幅度一致,故本案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置。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安装装置/未落实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元整(52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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