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10-10 10: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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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墨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DBHK5T7M

法定代表人:申冬成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扎瓦镇乔坎吉勒尕村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31110015035)、陈满霞(31110015131)对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问题:一是2套热压机配套安装的废气(甲醛、VOCs)治理设施—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启用;二是4台涂胶机、1台热压机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无废气治理设备投用。该厂区主要生产设备包括3台热压机、4条涂胶生产线,厂区虽配套建设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其中1台热压机未配套设置集气罩进行废气集中收集,4条涂胶生产线均未安装集气罩;生产作业过程中,2台热压机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闲置不用。

检查当日被授权人娄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利润表和5个月的工资表。通过利润表确认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根据5个月的工资表确认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数87人。

虽然该公司2套热压机配套安装的废气(甲醛、VOCs)治理设施—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启用的违法行为8月15日之前已结束,但该公司4台涂胶机、1台热压机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无废气治理设备投用的违法行为持续延续到8月15日之后,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状态;

2.2026年7月21日,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申冬成授权委托人娄雷(经理)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照片证实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甲醛、VOCs)治理设施-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启用;

4.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拍摄热压机未配套设置集气罩进行废气集中收集,涂胶生产线均未安装集气罩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未有效收集治理直接外排;

5.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人造板工业》废气产污环节中热压工段及调(施)胶工段证明污染物项目中产生甲醛、VOCs、颗粒物。

6.2026年7月21日,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申冬成授权委托人娄雷(经理)提供的企业2026年1月至5月的工资明细表以及2025年利润表,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企业为小型企业;

7.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工作人员艾力·艾合麦提拍摄的执法亮证照片、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陈满霞、阿卜来提·如则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2026年7月2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和地环发〔2024〕13号证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资格;

9.2026年8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版)的通知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裁量金额计算方法;  

10.2026年8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研判分析报告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截屏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11.2026年8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裁量表)、(修正裁量表)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12.2026年8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执法人员阿卜来提·如则提供“未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要素比例法)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比例计算法计算结果金额为3.62万元;

13.2026年8月21日,墨玉县扎瓦镇巴什乌尔其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所在位置为农村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下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墨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在2026年9月13日向我局提出《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一是不存在主观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恶意违法情形;二是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态度诚恳,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三是违法行为发现后第一时间全面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四是本次属于初次环境违法,企业长期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2026年9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针对你企业提出的四条从轻处罚申请理由,逐一开展核查审议。经集体研究,对你企业全部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具体审议情况如下:一是对企业提出的“无主观恶意”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经查,你企业生产设施未配套安装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按规范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的实质性违法情形,并非无过错、无主观过错的偶然违规行为,其主张的无主观恶意情形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二是对你企业提出的“积极配合、整改态度端正”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已查实你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但截至目前,你企业还未完成问题整改,未落实相关治理措施,整改滞后、履职不到位,不足以认定为积极配合整改、整改态度端正,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三是对你企业提出的“发现违法后第一时间全面整改、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从轻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核查,你企业在2026年7月21日被查实违法行为后,未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整改工作。2026年8月27日执法“回头看”检查中,仍正常开展生产作业,现场4台涂胶机、1台热压机均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无废气治理设备投入运行,违法生产状态持续存续,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危害,不满足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四是对你企业依据“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提出的不予处罚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你企业“首次违法”情节,我局在前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裁量处罚额度时已充分考量、予以体现,不再重复作为免责、从轻依据,故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经本次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企业提出的四项申辩及从轻处罚理由全部不予采纳,本案不适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以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版)第六条及要素比例计算法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首次违法;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元整(36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娄家木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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