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自2024年7 月1 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基础标准由110元/月·人提高至120元/月·人,重点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由110元/月·人提高至120元/月·人。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及复印件;
2.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本辖区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府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二)逐级审核
1.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
2.初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3.审批。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审定。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文件依据
1.《和田地区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法【2016】131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民规发【2022】3号)
3.《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4】53号)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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