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墨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10-20 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相关要求的,均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农村低保标准为7416元/年;二是城市低保标准为770元/月;
四、申请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情况的有关凭据,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 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确认保障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城乡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确认表上签批并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决定不予以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 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完成后,及时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动态调整(含新增、注销、调整)名单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会议纪要提交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审批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
(五)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拨付低保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一卡通”发放低保补助资金,并将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六、办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七、咨询、受理、监督、投诉电话:0903-6564308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
2.关于印发《墨玉县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墨政办发﹝2021﹞27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5﹞74号)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