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墨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10-20 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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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三、临时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患病的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相关票据因就学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审批

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②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六、办理时间: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七、联系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903-6512309、0903-6564308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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