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国有农用地租赁(承包)指导价格过渡期方案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6-10-10 12: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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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推进国有农用地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结合墨玉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4〕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及地区关于开展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2024年6月份评估的《墨玉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城区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城市标定地价评估成果》《墨玉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说明》等。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涵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

耕地:种植粮食、油料、蔬菜等一年生农作物,包含水田、水浇地、旱地,典型作物为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棉花、露天蔬菜、短期苗圃等,一年一茬或多茬收割,不长期生长多年生木本植物。

园地:多年生经济林木,以采摘果实、叶片为收益,包含果园、茶园、桑园、其他园地,典型作物苹果、桃、葡萄、红枣、核桃、茶叶、花椒、枸杞等等,树木间距大,便于采摘作业,乔木郁闭度一般,不以成材为目的。

林地:用材、生态防护、绿化,以木材收益或生态功能为主,包含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成片灌木、荒山造林、速生林木等。需要说明的是原纳入退耕还林补贴范围的林地,现状种植红枣等经济林地的,一律按照园地类别规范合同。

草地:天然草本植被,用于放牧或生态保护,包含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以草本植物为主。

三、规范过渡期设置

一是此次租赁价格方案按照墨玉县国有农用地规范工作实际情况,初步设定5-10年期为规范管理过渡期,即2026年-2035年,其中:耕地园地为5年、林地草地为10年。凡是在2023年1月1日前原县国土资源、林草、招商局及各乡镇等行业部门签订的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由原合同签订主体依法依规解决遗留问题后,逐步移交至由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农用地经营主体重新规范合同。

二是建立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承包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违约行为。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妥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在国有农用地清理过程中收回无合法租赁(种植)主体的土地,国有农用地租赁主体部门要授权规定的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价,禁止私下协议低价租赁。

四是2023年规范合同时,对于县政府确认已移交村集体且由其受益的一批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暂时不纳入此次方案规范范围之内。待合同到期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租赁期限

所有租赁总年限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上限规定,同时结合当前墨玉县国有农用地实际情况及便于管理的需要,进行确定:

耕地(粮食作物种植)、园地(林果)租期5年;

林地、草地10年。在此方案研究通过前(2026年度),按照原合同签订的租赁年限执行。

五、地类分类

根据墨玉县土地土壤、地形、道路通达度等,墨玉县国有农用地划分为四类,在规范合同过程中具体以《墨玉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城区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城市标定地价评估成果》确定。具体划分标准及对应特征如下:

1.一类地:该类土地有悠久的开发历史,土地熟化程度高,有机质相对丰富,灌排渠系完善,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保证率较好,条田建设较规范,林网化程度较好,集中连片,集约化程度较好,地块位置交通便利。

2.二类地:该类土地熟化程度较高,灌排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林网化比较完备,土壤有机质相对丰富,集约化程度一般,地块田间道和生产道体系较完善,农业机械可正常通行。

3.三类地:该类土地开发历史较短,主要来源为原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形成,地块田间道和生产道体系基本完备,土地熟化程度达到基本种植条件,防护林网稀疏;渠系配套已达到基本可使用条件。

4.四类地:该类地势起伏不平,系国有未利用地初期开发种植区域,土地结构差,有机质含量低,渠系配套设施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

六、分地类分级租赁指导价

墨玉县国有农用地地租租赁(承包)指导价格

单位:元/亩·年

地类

年度

地类

一类地

二类地

三类地

四类地

耕地

5年期

400

350

305

100-200

园地

5年期

400

350

305

按照挂果年限65-305测算

林地

前5年

95

80

65

55

后5年

按照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草地

天然牧草地

10年期

10

8

7

7

人工牧草地

90

70

60

50

其他 草地

3

2

2

 

本指导价格方案仅作为过渡期的指导性依据,5年期、10年期合同如遇到政府重新评定价格及地类,过渡期合同到期后,按照重新评定的价格地类执行,具体情况最终以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七、国有农用地租赁(承包)指导价格应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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