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墨玉县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343项、检查标准1659项)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墨玉县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1 | 备注2 | |||
| 1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检查具体内容: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备案情况; 2、规划编制单位开展业务是否在《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规划编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 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 ||||
| 2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DZ/T 0463)进行检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性、勘查实施方案、实物工作量、开工备案情况、越界勘查情况、擅自开采情况、封孔和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性、开发利用方案、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越界开采情况、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矿区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 |||||
| 3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1.对测绘单位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专业技术人员; (六)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 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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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地图监督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向社会公开地图是否取得审图号,地图适当位置是否标注审图号。 2.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3.向社会公开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 |||||
| 5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1.是否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2.是否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3.是否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等其他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4.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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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2.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5.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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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活动等信息。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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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5年10月1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 2.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 3.监理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 4.注册建筑师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是否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 6.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 7.建筑市场行为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等规定;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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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勘察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等规定;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1〕46号)《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GB/T 51310-201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2018)等规定; 3.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 4.施工安全是否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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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要求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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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业情况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1.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2.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的规定。 3.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的规定。 4.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的规定。 5.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业情况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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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房租赁活动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规】《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
1.出租人是否符合《住房租赁条例》中出租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2.承租人是否符合《住房租赁条例》对承租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3.住房租赁企业是否符合《住房租赁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4.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住房租赁条例》中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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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造价咨询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
1.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定; 2.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等规定; 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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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供排水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供水条例》(2026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城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等规定; 2.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是否符合《供水条例》等规定;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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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镇燃气管理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燃气经营许可合规性是否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燃气厂站与储存设施运行管理是否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 50028-2020)《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3.燃气管网与输配设施运行管理是否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 4.设施运行维护与抢修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 51474-2025); 5.安全装置与防护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 50028-2020)、《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GB 44016-2024); 6.用户服务与入户安检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 51474-2025); 7.燃气应急管理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 51474-2025)要求; 8.重大隐患判定是否符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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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1.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2)等规定; 2.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462)《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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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绿线管理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
1.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情况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等有关规定;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3.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管理是否符合《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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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1.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建筑节能率、供暖、通风与空调)是否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 001-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 034-2022)等相关要求; 2.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相关要求; 3.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认定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条文》(GBT 50378-2019); 4.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系统是否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2019)等相关要求; 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建筑节能验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 001-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 034-2022)等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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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主体履职情况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 15762 )《预拌砂浆》(GB/T 2518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XJJ110-2019)等规定;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场检测是否符合《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 15762) 《预拌砂浆》(GB/T 2518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XJJ110-2019)等规定; 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施工是否符合《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 15762 )《预拌砂浆》(GB/T 2518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XJJ110-2019)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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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人防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2.人防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是否在国家人防办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否安装到位;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第三方检测和工程测绘; 6.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备是否妥善存放; 7.是否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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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民用)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1.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责任人;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急预案是否演练; 3.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是否完善和定期演练; 4.人防工程是否结构完好、环境整洁、排水畅通; 5.人防工程各类防护门是否完好、零配件是否完整; 6.人防工程给排水、通风空调等管线和阀门是否完好、畅通;各类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7.人防工程供电和通信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安全;各类用电和通信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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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检查 |
墨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销售人民防空防护产品是否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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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情况 2.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5.硝酸铵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未落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提出的安全风险削减措施,硝酸铵储存数量超过评估结果等情形);硝酸铵储存设施监测监控有效运行 (包括掉线、离线或者无法查看等情形)。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满足GB 44022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罐实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情况 6.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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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有效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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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产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与许可范围一致、法人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情况 2.工艺管理:装置(设施)安全联锁及使用情况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4.设备设施管理情况:有毒气体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设备情况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6.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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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与许可范围一致、法人与营业执照一致情况 3.烟花爆竹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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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 2.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情况 3.硫化氢防护情况 4.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情况 5.储油罐安全管理情况(无泄漏、无油污、接地电阻少于10Ω,罐盖要随时上锁,有专人监管) 6.石油天然气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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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2.管道安全保护、安全运行情况 3.油气等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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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情况 2.按时上报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情况 3.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情况 4.化学品鉴定分类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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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工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冶金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危险区域的制度执行情况 2.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制度落实情况 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5.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三)有色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情况。 2.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四)建材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2.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3.柴油罐等燃料罐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情况 4.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五)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超过21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3.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5.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落实情况 6.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保持情况 7.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8.整体热处理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9.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10.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11.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涂装烘干系统定期清扫烟囱中沉积物措施的落实情况 13.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密闭半密闭空间防止易燃易爆气体聚集的措施落实情况 15.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轻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涉及烘制、油炸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2.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3.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白酒生产企业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5.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 6.制浆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7.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8.电池制造企业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情况 (七)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2.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4.粉尘清扫制度执行情况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八)纺织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2.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3.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烟草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十)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十一)工贸行业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十二)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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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12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情况 2.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3.安全培训机构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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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1.应急预案及预案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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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恶意竞争情况 2.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情况 3.从业人员能力和保持情况 4.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5.过程控制及质量控制情况 6.服务结果公开情况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二)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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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1.事故管理制度情况 2.事故报告情况 3.事故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修改完善情况 5.其他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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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2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1.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情况 2.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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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证照齐全情况 (二)煤矿重点检查事项 1.证照齐全情况 2.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3.矿用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情况 4.图纸完整情况(图纸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正确标记) 5.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合规及发放情况 6.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7.煤矿地质测量机构、人员情况及地质保障情况 8.煤矿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9.煤矿行业标准落实情况 (三)非煤矿山重点检查事项 1.证照齐全情况 2.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情况 3.图纸完整情况(图纸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正确标记) 4.矿用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5.非煤矿山行业标准落实情况 (四)检查、规范指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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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公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1.临震应急期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2.应急组织人员设置情况 3.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4.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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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防汛抗旱检查 | 墨玉县应急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
1.各类防洪设施、防洪工程设施运行情况 2.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把群众撤离险区情况 3.水库、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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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医疗保障局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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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员工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财务相关资料及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情况; 三、员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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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墨玉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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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稽核 | 墨玉县医疗保障局 | 【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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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1.是否具备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所需条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2.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3.改变《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4.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之外使用,是否录制音像资料,是否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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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3.《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者转让。(《〈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是否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5.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是否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是否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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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5年8月28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3号令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1.是否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的条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融资行为、变更办公场所等,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是否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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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对全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1.是否具备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所需条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是否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八条)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提供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是否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是否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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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25年6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1.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制作经营是否载有禁止内容的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是否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是否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是否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6.是否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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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登山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起施行) 第一百另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法规】《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 【规章】《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 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
1.按规定获得登山许可。 2.外国人来华登山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根据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3.外国人来华登山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攀登其他山峰,不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外国登山团队不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方签约单位。 4.外国人来华登山外国团队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5.外国人来华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分别转相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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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4号,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
1.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2.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3.不得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4.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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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按规定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2.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者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5.经营者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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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1.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符合办赛要求,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符合办赛要求。 2.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3.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按规定获得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4.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及时中止;安全条件符合要求;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5.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不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得有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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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发布) 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 (五)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出售“信息物”,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健身气功类出版物须由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不得销售、散发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不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2.不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借机非法敛财,不出售“信息物”,不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销售、散发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按活动方案执行。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4.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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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自治区体育局 | 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4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指派专人对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赛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除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符合比赛要求。 2.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逐级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环境或对公众造成伤害。 4.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5.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6.投保体育意外伤害险。 7.举办需要审批的国际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举办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 8.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组建与活动规模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申请所需要的空域,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设备,制定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综合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编制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组织指挥体系、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并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抄送相应应急管理部门。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使用兴奋剂。 10.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邀请单位或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向其讲解和说明我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等相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领空或在我国境内飞行的,主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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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55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56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2016年2月6日、2019年3月24日、2022年3月29日、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五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57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 中国”、“ 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 )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58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59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0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1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 7月22日、2013年7月18日、2016年2 6日、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一)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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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 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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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一)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二)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变更 ,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四)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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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 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 ,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 (九)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十)与考生有亲属 、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5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通过,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 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 、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多证合一 ”地区除外 );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6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一)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是否报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二)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在调查结束后向批准调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7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旅行社、 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 、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规章】《边境旅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旅游者要求 ,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 , 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 ,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 ,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 ,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 ,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8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令第4号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 、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一)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 、登记义务; (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 、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 ,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69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 、 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017年11月1日第44号令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 、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规章】《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 ,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与国家文旅部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70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 、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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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酒店)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一)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三)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该事项由自治区文旅厅梳理确定 | |||
| 72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管理。 |
对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 该事项由自治区文旅厅梳理确定 | |||
| 7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具体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四)消毒与灭菌管理; (五)医疗废物与污水管理;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七)传染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八)生物安全与风险防控;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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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具体检查内容: (一)防治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三)艾滋病检测与实验室管理; (四)预防干预与健康管理; (五)诊疗服务与救治管理; (六)性病防治协同管理; (七)监督配合与整改落实;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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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具体检查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与资质管理; (二)管理制度与责任体系;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考核; (四)实验活动管理; (五)菌(毒)种和样本管理; (六)设备设施与防护管理; (七)医疗废物与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八)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九)监督配合与整改落实; (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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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公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
具体检查内容: (一)场所设置与环境卫生; (二)设备设施与运行管理; (三)清洗消毒过程控制; (四)包装、标识与成品管理; (五)物料与产品追溯管理; (六)卫生检测与质量控制; (七)人员卫生与健康管理; (八)台账管理与守法经营;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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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检查内容: (一)防治组织管理与责任落实; (二)疫情监测、排查与报告; (三)预检分诊与发热门诊管理; (四)隔离救治与医学观察; (五)消毒隔离与感染防控; (六)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置; (七)重点场所与重点人群防控; (八)应急处置与物资保障; (九)健康教育与信息管理; (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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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疫情发现与报告管理; (三)转诊与追踪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管理; (五)患者治疗管理与全程督导; (六)感染控制与消毒管理; (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八)培训与能力建设;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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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以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集样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监测与预警管理; (三)信息报告责任与条件; (四)报告范围、时限与内容; (五)网络直报与审核管理; (六)流调配合与信息核实; (七)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八)培训与应急处置;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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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消毒产品使用管理; (三)消毒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四)医疗机构消毒与院感防控; (五)重点场所消毒管理; (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 (七)医疗废物与消毒废弃物管理; (八)人员培训与职业防护; (九)突发疫情消毒处置; (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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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
具体检查内容: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 (二)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三)诊疗服务与质量规范; (四)疫情报告与信息管理; (五)消毒与院感防控; (六)健康教育与权益保障;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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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预检分诊设置与布局; (三)人员配备与培训考核; (四)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与消毒隔离; (六)传染病报告与应急处置;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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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制度与责任落实;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与包装规范; (三)医疗废物运送(转运)管理; (四)医疗废物贮存(暂存)管理; (五)医疗废物交接、处置与台账追溯; (六)消毒隔离与疾病防治措施落实; (七)工作人员卫生防护与健康管理; (八)应急管理;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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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
具体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二)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三)消毒与灭菌管理; (四)隔离预防措施落实; (五)手卫生管理; (六)重点部门与重点环节管理; (七)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八)应急处置;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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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具体检查内容: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 (二)疫苗接收、购进与管理; (三)疫苗储存与运输管理; (四)预防接种实施规范; (五)接种记录与信息报告; (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 (七)消毒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 (八)健康教育与告知服务;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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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1.是否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2.是否建立并落实放射诊疗各项规章制度 ; 3.是否建立并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是否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 5.是否按规定开展放射事件调查处理; 6.是否按规定报告放射事件; 7.是否遵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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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1.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是否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是否按照备案规定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4.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 5.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 6.是否规范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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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1.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 2.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相关规章制度 ; 3.是否按照要求备案,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准确; 4.是否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规范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 5.是否按要求开展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并落实整改; 6.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开展培训; 7.是否按规定报告职业病 ; 8.是否遵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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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1.是否严格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相关法规、标准; 2.是否按规定落实放射防护措施; 3.是否按规定开展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并规范档案管理;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是否规范; 5.是否依法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 ; 6.是否遵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其他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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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自2025年1月20日施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及制度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建立及落实情况; 1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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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包括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等;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包括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等;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包括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 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包括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等; 6.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 7.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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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
1.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与管理制度,保障职业卫生经费; 2.是否规范设置作业场所,落实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作业环境符合标准; 3.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确保规范使用与维护; 4.是否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档案管理,规范安置禁忌人员 ; 5.是否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如实告知危害,规范设置警示与公告信息; 6.是否规范有毒物品采购、储存、使用、登记与废弃处置管理 ; 7.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规范事故处置与报告; 8.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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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另行规定。 |
1.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2.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4.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7.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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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1.是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并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3.是否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4.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 ; 5.是否按规定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 ; 6.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报告、公布结果; 7.是否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规范发放与使用防护用品 ; 8.是否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进行警示、告知 ; 9.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10.是否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 11.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相关资料 ; 12.是否落实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要求 ; 13.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全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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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二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四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7.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1.所生产的涉水产品持有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情况; 2.生产场所及人员卫生状况; 3.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自检等情况; 4.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情况; 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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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1.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 2.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托育机构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托育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育机构落实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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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 2.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托幼机构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托幼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育机构落实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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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执业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执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4.医疗机构执业是否使用了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活动。 5.是否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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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检查标准: 1.对单采血浆站是否达到相应的设置条件。 2.单采血浆在是否合法采集血浆。 3.单采血浆站是否取得符合要求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4.单采血浆站是否超区域采浆行为。 5.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是否对供血浆者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6.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7.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血液制品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等。 8.是否遵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血液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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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标准: 1.执业是否取得了《护士执业证书》开展相关工作。 2.执业护士是否按照要求变更了执业地点。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使用了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4.护士执业过程中是否造成医疗事故的。 5.护士执业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是否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6.是否遵守《护士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以及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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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国务院令第59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
检查标准: 1.戒毒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2.是否遵守《戒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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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条件。 2.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3.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资格。 4.是否遵守《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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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
检查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2.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3.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5.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6.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7.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8.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10.是否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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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视频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检查标准: 1.血站是否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2.血站是否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3.血站采集血液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范、规程和制度等。 4.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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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检查标准: 1.乡村医生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进行执业活动。 2.乡村医生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乡村医生。 4.是否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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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58号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是否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 2.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3.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并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落实。 4.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规范进行临床用血的管理。 5.是否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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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医患沟通机制。 2.医疗机构是否实行“首诉负责制”,积极解决相应投诉。 3.是否遵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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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令公布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是否建立本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2.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管理。 3.医务人员是否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4.是否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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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701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否按照对应的程序进行解决处理。 3.是否遵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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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标准: 1.美容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相对应的机构资质。 2.美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达到了相对应的资质,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 3.美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4.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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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是否重复使用或使用消毒不达标、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3.医疗机构是否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4.是否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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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3.是否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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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检查标准: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医疗机构相关制度进行外出会诊。 2.是否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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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
检查标准: 1.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是否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2.是否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是否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4.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5.是否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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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2.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指南。 3.是否遵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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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1)查看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项目有“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看是否在有效期,有无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此项目。在检查中应注意查看是否只许可了部分终止妊娠手术,如“终止妊娠手术(12孕周内)”。 (2)向孕妇及家属了解有无违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及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线索。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查看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查看有无非医疗保健机构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发现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机构内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有相关宣传资料、门诊及手术登记记录、相关药品、设备、器械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线索。 (4)现场查看医疗、保健机构在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5)监督检查购进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是否为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核查药库、门诊和住院药房,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出库记录,是否存在实物与账册不符的情况,检查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了完整档案。 (6)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重点查看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房屋是否符合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是否在功能状态、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开展无痛人流术的,要关注其麻醉药品的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查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查阅导诊记录、门诊记录、病史资料、B超诊断报告或产前诊断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收费记录等书证材料,检查使用的有关药品、设备、器械,手术室的医疗废弃物等,对手术者、接受手术者、介绍人以及相关知情人进行分别询问调查,必要时查看监控录像,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7)查看相关登记、记录情况。查看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查看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 (8)询问就诊人员接受手术的情况,了解机构或人员有无非法实施相应技术项目,查看门诊人流手术室人员值班情况,核查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等。 (9)查看妇产科门诊、住院登记及相关病历资料,查看有无未成年人怀孕、流产记录或病历,有无举报记录、备案记录,是否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10)查看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登记报告、出生婴儿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查阅有关登记记录、病历资料、B超诊断报告、实验室报告、产前诊断报告和手术记录及有关证明等资料。在查阅资料中,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两非”行为。如果发现“两非”违法线索,应进一步深入全面调查取证。 (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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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现行有效)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
(1)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2)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3)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4)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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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处方权 (1)检查医师的签名及专用签章式样在医疗机构的留样情况。 (2)抽查处方和医嘱,检查医师执业资质、处方授权文件和培训记录等内容。 处方开具和书写 抽查处方和医嘱,检查医师按规定书写及开具处方的情况,包括是否注明临床诊断、处方空白处是否销控、用法用量是否按要求开具,处方书写字迹是否清楚、修改处是否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前记是否齐全;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是否分列标注,药品剂量书写是否符合规范,后记是否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超量是否注明理由等。 处方调剂和审核 (1)检查药师的签名及专用章式样在医疗机构的留样情况。 (2)抽查在岗药剂人员或部分处方和医嘱上部分药剂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3)检查调剂、审核处方的药学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相应资质和培训情况,核对药师调剂审核处方记录等内容。 处方保管 (1)检查处方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按照保存期限,抽查相应的的处方保管情况。 (2)检查处方销毁记录是否完整。 处方调剂和审核 (1)检查药师的签名及专用签章式样在医疗机构的留样情况。 (2)抽查在岗药剂人员或部分处方和医嘱上部分药剂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3)检查调剂、审核处方的药学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相应资质和培训情况,核对药师调剂审核处方记录等内容。 处方点评 (1)查阅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检查处方评价表是否规范,是否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自行定制,其中包括处方点评小组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是否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以及病区用药医嘱的点评是否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2)检查医疗机构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的书面记录,和对不合理处方或违规处方的处理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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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分级管理 (1)查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资料、制度、文件,检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实行分级管理。 (2)查看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情况,询问管理人员抗菌药物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等。 供应管理 (1)检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备案情况。 (2)检查是否统一采购,核查其是否采购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 (3)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有超过规定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是否有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抽查医疗机构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是否超过2种。 (4)对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的,现场核查其备案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人员资格 (1)随机抽查抗菌药物处方(病区用药医嘱),查看其开具医师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对照医师职称判定其是否存在医师越级开具抗菌药物的情况。 (2)抽查抗菌药物处方,检查调剂药师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3)有无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 临床应用 (1)随机抽查抗菌药物处方或病区用药医嘱,检查抗菌药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开展抗菌药物输注,查看有无静脉输注抗菌药相关批文文件或证明材料。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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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组织建设管理 (1)查阅医疗机构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工作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核实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及时更新,是否明确工作职责,是否符合医院实际情况。 (2)查阅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会议、培训)记录。 (3)现场询问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了解其工作内容与制度要求是否相符。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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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机构资质 (1)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持有的印鉴卡是否合法有效。 (2)印鉴卡是否指定专人保管。 (3)检查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资质 (1)现场查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是否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核实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2)处方调剂人员是否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或者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 (3)查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资料和授权文件。 (4)抽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核实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是否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药师是否取得调剂资格。 (5)查阅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情况。 (6)对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定期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采购储存 (1)对照印鉴卡购入的品种和数量,检查入库验收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及时;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2)检查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一人独立管理保险柜钥匙,另一人独立管理保险柜密码)。 (3)药库门窗是否有防盗设施、报警装置,是否对相关的药房、病区、手术室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 (4)检查进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建立专用账册,进出是否逐笔记录。 (5)随机抽取1~2个品种的药品,对照印鉴卡、入库记录、处方、消耗记录等,核对品种和数量与现有库存是否一致。 (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案发医疗机构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是否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调配使用 (1)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是否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是否每天结算。 (2)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是否进行专册登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是否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抽查处方,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剂量是否符合规定,包括门急诊患者和住院患者。 (4)抽查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的病历,查看病历中是否留存必需的材料复印件。 (5)医疗机构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后是否及时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及发药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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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是否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查看医疗机构发布的内容是否违反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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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一)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是否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二)高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三)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四)是否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五)是否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是否存在低等级实验室违规从事应当在高等级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相关规定。 2.(一)是否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格制度;(二)从事相关活动是否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依法需批准 / 备案的是否取得批准或备案;(三)发生实验室感染、传染病疫情或病原扩散,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规范处置、落实消毒防控,不瞒报、迟报、漏报;(四)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3.(一)是否落实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实验室分级管理,实验活动与实验室等级、病原危害等级匹配;(二)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是否具备相应防护设备、专业人员、防扩散措施和质量保证手段,采集高致病性样本是否详细记录来源、过程和方法;(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运输方式、容器包装、标识警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通过禁止的公共交通工具运输;(四)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是否由不少于 2 人专人护送,承运单位是否凭批准文件运输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是否建立菌(毒)种和样本采集、保藏、提供、运输、使用全过程记录及实验档案,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六)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相关规定。 4.(一)运输第一类、第二类、A 类包装第三类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是否取得《准运证书》,未经批准不得运输;(二)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相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质及批准文件,是否符合接收条件;(三)运输前包装及送达后开启是否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进行,运输前是否检查容器、包装、标签及放置方向符合安全要求;(四)是否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人护送,护送人员是否经生物安全培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五)运输前包装及送达后开启是否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进行,运输前是否检查容器、包装、标签及放置方向符合安全要求;(六)是否符合《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5.(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是否在批准范围、期限内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否在与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采集、保藏、使用等活动,实验室级别是否不低于规定要求;(三)是否按规定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标准操作规程(SOP)并严格执行;(四)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过程是否规范,原始记录、实验记录、出入库台账、交接记录等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五)运输、携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包装、转运、防护是否符合防扩散、防泄漏要求;(六)运输、携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包装、转运、防护是否符合防扩散、防泄漏要求;(七)是否符合《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三章相关规定。 6.(一)相关机构保管常用菌(毒)种或样本是否按规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否违规保管;(二)使用高致病性及其他各类菌(毒)种或样本是否经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法人机构相应级别批准;(三)销毁是否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进行,是否双人操作、严格监督,销毁后是否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四)是否建立严格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储存、销毁等原始记录是否规范,档案保存是否不少于 20 年,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五)保藏机构是否按规定收集、索取所需菌(毒)种,相关单位是否无偿提供,有无违规收费、拒绝提供等情形;(六)是否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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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3月31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一)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是否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二)高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三)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四)是否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五)是否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是否存在低等级实验室违规从事应当在高等级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六)实验室设立单位是否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维护和更新设施、设备、材料,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是否履行生物安全责任(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相关规定。 2.(一)是否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格制度;(二)从事相关活动是否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依法需批准 / 备案的是否取得批准或备案;(三)发生实验室感染、传染病疫情或病原扩散,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规范处置、落实消毒防控,不瞒报、迟报、漏报;(四)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3.(一)是否存在超范围保管使用、违规运输、未经批准提供转让、丢失泄漏、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批准文件要求开展样本采集、登记、储存、领用、使用、销毁、转运、运输、专人护送等活动;(三)样本采集记录、出入库台账、交接单据、运输审批、内部审核等是否规范可追溯;(四)实验室设施设备、防护屏障、标识警示、负压系统、安全保卫等是否持续符合三级、四级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五)是否按照标准规范、批准文件及实验室级别要求,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菌(毒)种和样本管理、操作运行、消毒灭菌、废弃物处置、应急处置、新技术新方法论证等活动;(六)实验活动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未经批准开展、伪造篡改记录、违规处置菌(毒)种和样本、隐瞒感染或泄漏事件、单人操作高致病性实验等违法违规情况;(七)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相关规定。 4.(一)运输高致病性菌(毒)种 / 样本,是否取得准运证书,运输主体、范围、时限与证书一致;(二)实验室设施设备、防护屏障、负压系统、标识警示等是否持续符合三级 / 四级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三)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菌(毒)种和样本相关信息、流向信息、异常情况等;(四)是否符合《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5.(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是否在批准范围、期限内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否在与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采集、保藏、使用等活动,实验室级别是否不低于规定要求;(三)是否按规定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标准操作规程(SOP)并严格执行;(四)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过程是否规范,原始记录、实验记录、出入库台账、交接记录等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五)运输、携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包装、转运、防护是否符合防扩散、防泄漏要求;(六)运输、携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否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包装、转运、防护是否符合防扩散、防泄漏要求;(七)是否符合《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三章相关规定。 6.(一)相关机构保管常用菌(毒)种或样本是否按规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否违规保管;(二)是使用高致病性及其他各类菌(毒)种或样本是否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法人机构相应级别批准;(三)销毁是否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进行,是否双人操作、严格监督,销毁后是否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四)是否建立严格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储存、销毁等原始记录是否规范,档案保存是否不少于 20 年,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五)保藏机构是否按规定收集、索取所需菌(毒)种,相关单位是否无偿提供,有无违规收费、拒绝提供等情形;(六)是否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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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发布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一、机构资质 1.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执业范围是否包括妇产科等相关诊疗科目。 2.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资质 是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三、场地、设备、设施 1.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开展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的要求。 2.是否保证使用中的设备、设施、药品等处于功能状态。 四、技术应用 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在批准的技术项目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 2.是否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 五、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管理 1.是否遵守知情同意。 2.是否建立相关医学文书。 3.相关医学文书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 4.是否规范出具相关医学证明。 六、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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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机构资质 1.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执业范围是否包括妇产科等相关诊疗科目。 2.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资质 1.是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2.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人员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设备、设施 1.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开展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的要求。 2.是否保证使用中的设备、设施、药品等处于功能状态。 四、技术应用 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在批准的技术项目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 2.是否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 五、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管理 1.是否遵守知情同意。 2.是否建立相关医学文书。 3.相关医学文书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 4.是否规范出具相关医学证明。 六、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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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另行规定。 |
1.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2.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4.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7.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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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1.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是否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是否按照备案规定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4.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 5.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 6.是否规范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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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2.是否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中医诊所是否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是否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4.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5.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6.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7.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8.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9.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10.是否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11.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2.中医诊所是否将《中医诊所备案凭证》、诊疗范围、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13.是否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1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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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是否遵循《处方管理办法》。 2.开具的处方(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是否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是否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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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
1.医疗机构是否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是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 3.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是否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中医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 4.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程序、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建立畅通渠道。 5.是否设置专门投诉接待场所,提供法规、程序资料,保障接待人员安全。 6.医疗机构投诉是否实行首诉负责制。 7.接待部门是否热情接待,能当场处理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的,主动引导至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8.接待人员是否认真听取、耐心解释、核实信息、如实记录、留存书面材料。 9.是否对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投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 10.是否对处理不满意、协商不成的,告知投诉人调解、诉讼等途径,做好疏导。 11.是否收集、分析、反馈投诉及纠纷信息,指导改进工作。 12.医疗机构是否定期统计投诉,结果与年终考核、医师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相结合。 13.是否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 14.是否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5.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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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否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是否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禁止应用于临床: (一)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 (二)重大科研成果未经临床验证的; (三)已经被临床淘汰的; (四)存在不合理应用、需重点管理的。 5.是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开展技术评估、伦理审查、手术分级、医师授权、档案管理。 6.是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7.对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是否开展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后方可应用。 8.是否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对医师实施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 9.是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风险监测、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10.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履行知情同意,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1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数据。 12.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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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1.是否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是否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是否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是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 5.是否履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6.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7.是否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 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9.是否开展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作用。 10.临床用药是否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11.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 12.是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内部公示制度,对医疗质量关键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13.是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发布评估结果。 1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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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701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一款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3.是否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4.是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是否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5.是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是否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是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6.是否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是否隐匿、篡改、伪造或者违法销毁。 7.是否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8.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否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9.患者死亡的,是否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10.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是否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是否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11.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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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墨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1.举办中医诊所,是否在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执业活动。 2.是否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配备合格人员(中医类别医师满3年执业经历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人员)。 3.是否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 4.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是否与备案证一致;备案事项变动,是否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5.是否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6.是否按备案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加强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是否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感染防控规定。 7.是否定期组织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知识,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8.是否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记录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 9.是否按备案诊疗科目开展诊疗,加强人员、诊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技术服务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0.是否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等感染预防与控制规定。 11.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传染病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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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 | 对网站平台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规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是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是否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是否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 3.是否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是否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是否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4.是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是否完善用户协议,是否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是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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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 | 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 墨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号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
1.是否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是否依法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是否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是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是否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3.是否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是否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是否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4.是否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是否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是否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5.是否加强训练数据管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是否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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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 | 网络安全检查 | 墨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一)合规性检查 对目标单位网络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推进、落实等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主要内容为: 1.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设置、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责任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2.网络安全日常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信息资产管理、经费保障、商用密码应用等情况。 3.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网络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4.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容灾备份、重要数据传输加密、数据跨境等情况。 5.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宣传培训、外包服务管理、IPV6规模部署等情况。 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和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落实、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使用、供应链安全管理、国产化替代等情况。 (二)现场技术评估 通过技术手段对目标单位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网络设备等开展实地技术检测,主要内容为: 1.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边界安全防护、无线网络安全防护、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防护、终端主机安全防护、安全日志审计、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漏洞修复情况等。 2.技术检测及网络安全事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漏洞扫描工具测试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开展人工渗透测试,检查是否可以获取应用系统权限,验证网站是否可以被挂马、篡改页面、获取敏感信息等,检查网站、信息系统(平台)是否被入侵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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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 | 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技术防护措施、数据出境合规等情况的检查评估 | 墨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四款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 【规章】《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8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保护部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9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2.符合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5577-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41391-2022《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GB/T 43435-2023《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要求》、 GB/T 41819-2022《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GB/T 45574-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GB/T 42015-2022《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要求》、GB/T 42013-2022《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 3.符合《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脸识别支付场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等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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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是否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是否分开,非公有资本是否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3.是否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4.是否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5.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是否及时处理公众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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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墨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是否存在工作推进不力; 3.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情况; 6.国有企业是否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二)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1.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2.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3.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2.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是否按规定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 4.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5.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是否按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机关群团、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于残疾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是否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2.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是否按规定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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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督促检查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 墨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年7月29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
1.是否具有法定办学资质或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法人资格是否完备,是否独立核算,培训项目是否明确规范。 2.是否拥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及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科目是否具备实训场所或合作单位。 3.教学经验是否丰富、培训质量是否标准,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是否符合标准。 4.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社会信誉是否良好,是否有无违规办学及法定代表人不良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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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自治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墨玉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定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监督检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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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自治区统计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墨玉县统计局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监督检查经济普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3.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监督检查农业普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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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取水许可和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3月9日国务院令第776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兵地水资源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合水行政监察制度。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5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取水许可合规性:核查用水单位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手续是否齐全,实际取水事项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超期未延续或变更的情况。 2.取水工程和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检查取水工程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检定合格,是否存在未安装或设备故障问题。 3.计划用水管理:核实用水单位是否及时上报用水计划建议、是否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是否建立用水台账并如实记录,是否存在超计划用水行为,用水定额。 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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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1.是否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从事水文监测活动,保证监测质量。 2.是否具备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条件。 3.是否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4.是否存在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情况。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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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资源调度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汛期实施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应急响应;(二)在特殊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三)组建和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四)发布汛情公告和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汛情灾情;(五)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水库、闸坝、渠首、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六)分配防汛经费,调用物资、设备;(七)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八)必要时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九)必要时协调驻疆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十)其他应急措施。 |
1.是否落实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有关措施。 2.是否执行批复的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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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
1.是否落实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规定。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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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1.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 2.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 3.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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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1.是否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有关要求完成自验。 2.是否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等建设符合技术标准。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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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 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跨州、市(地)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界河河道, 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2.是否按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报审。 3.是否规范设置公示牌、合理划分区域并设置边界界桩。 4.现场作业是否与采砂许可证要求一致,是否存在超限开采行为。 5.管理制度落实和数据记录上报情况。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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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施及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第二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 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跨州、市(地)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界河河道, 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实施。 2.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3.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 4.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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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实施。 2.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3.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 4.特定活动是否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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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1.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等)运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2.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设计、施工等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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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设立的防汛机构受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的委托,在流域内开展防洪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汛期实施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应急响应;(二)在特殊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三)组建和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四)发布汛情公告和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汛情灾情;(五)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水库、闸坝、渠首、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六)分配防汛经费,调用物资、设备;(七)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八)必要时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九)必要时协调驻疆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十)其他应急措施。 |
1.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检查(是否按批准调度计划运行,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汛限水位执行情况等)。 2.水工程安全度汛与防汛隐患排查检查(汛前/汛中防汛安全检查、隐患台账、除险措施、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 3.水工程防汛责任制与预案落实检查(“三个责任人”落实、应急值守、防汛预案、物资、队伍、演练等)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许可办理情况,防洪避洪方案、防御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5.企业取用水与抗旱保障,抗旱应急供水与计划用水检查(服从抗旱水量调度、应急机电井管理、计量设施完好、执行计划用水等)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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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1.水工程实际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一致。 2.是否落实重大调整重新报批程序。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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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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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单位资质与人员资格情况 2.项目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3.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5.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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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检测资格。 2.检测单位是否具有承担检测工作的检测能力。 3.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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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规】《供水条例》(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831号发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9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发布,2021年11月1日)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水源地保护与取水设施运行情况。 2.制水工艺和设备运行情况。 3.水质检测与卫生管理情况 4.工程运行与管网维护情况。 5.管理机制和责任落实情况。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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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农田水利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水利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农田水利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
1.项目参建单位资质和资格管理情况。 2.项目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项目参建单位资金和合同管理情况。 5.工程运行与维护情况。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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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2025年10月31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封涉嫌违法的相关设备、场所等,并可以开展现场监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公布,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1.企事业单位是否及时修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情况; 2.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3.企事业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 4.企事业单位是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5.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能力和资格; 6.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7.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8.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 9.是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其他要求。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设备等与环评批复、报告书(表)及许可证是否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3.是否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4.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要求。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2024年4月1日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质量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
1.排污单位是否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是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3.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4.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是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其他要求。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是否依法取得完整有效的环评审批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排污行为是否严格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设废气密闭收集系统是否健全,除尘、脱硫、脱硝及VOCs治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装、正常运行且运维规范,是否存在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运行等情形; 3.废气排放浓度、速率是否严格符合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自行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辅材料使用及废气排放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6.是否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要求,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应急管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7.粉状或易产尘物料在运输(传输)、装卸、投料、下料等环节,是否控制粉尘无组织逸散; 8.易产尘物料储存、堆放是否按要求覆盖,或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 9.是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其他要求。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1.车间、仓库是否规范落实“三防”建设,厂区及周边是否存在粉尘扬散、污水流淌,地面、雨水沟是否存在污染物堆积,是否存在非法坑塘、排污痕迹; 2.一类与二类污染物废水是否分开收集处置,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是否在源头分类收集,且用明管或架空输送并标识,车间排口预处理是否到位; 3.雨水、循环水、废水、污水是否分流清晰,初期雨水池、切换阀等设施是否齐全,初期雨水、泄露及受污染消防水是否能按要求接入污水管网; 4.是否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规范运行,是否存在直排、溢流、渗流等风险; 6.各工艺池处理效能是否正常,产泥量与运转量是否匹配,污泥去向是否合规; 7.厂区内是否存在不明排污痕迹或异常水质,厂区外周边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迹象和异常水体; 8.是否按照应急预案配备足量应急物资,事故应急池水位是否合规,危化品储罐防渗防流失措施是否到位; 9.是否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规定。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7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土壤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规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于2017年9月25日公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规章】《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年5月3日公布,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规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保护令第42号,2016年12月31日公布,2017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三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
1.是否开展自行监测; 2.是否开展土壤隐患排查; 3.是否存在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2月 6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2019 年3月2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是否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是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污染; 3.是否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5.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6.是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7.是否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年限等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69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百六十二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
1.工业噪声源布局是否合理,高噪声设备是否按规定采取隔声、吸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措施是否有效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厂界噪声排放是否严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装、正常运行且完好,是否存在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4.噪声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5.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企业,是否落实噪声防护距离要求。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0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于2011年12月20日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于2009年9月14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是否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数量与实际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是否一致; 3.辐射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4.是否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及工作信号灯,确保正常工作; 5.是否对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辐射环境监测是否存在异常或超标情况; 6.是否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等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新型污染物防治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四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活动的,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备案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且合规有效; 2.ODS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流向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是否存在使用禁用ODS或超量使用等情形; 3.是否按规定采用ODS替代技术,ODS使用量是否符合年度管控计划要求; 4.废弃ODS及含ODS废弃物的回收、储存、销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 5.ODS采购、使用、库存、销售、进出口、销毁等台账及年度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温室气体交易管理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 于2024年1月25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规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款: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九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1.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配额交易行为是否合规;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制、按时提交,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3.碳排放监测计划是否按规定落实,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范要求; 4.能源消耗、碳排放、配额清缴、交易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保存是否符合期限要求; 5.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是否形成闭环管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等情形; 3.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改装等行为; 4.企业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排放检验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5.是否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按要求对超标排放设备进行整改。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3月19日由原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7.是否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1.检查披露信息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按程序和时限披露。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对其他生态环境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以及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环境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对未列入上述1-15项行政检查事项,但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现场检查的,依据本项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流程如下: 1.检查前准备工作。做好执法人员、执法装备、资料和检查方案准备工作;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并全程记录; 3.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排污口、环保台账、危废管理等情况; 4.规范开展采样检测、拍照录像、制作笔录等取证工作; 5.现场反馈问题并签字确认。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确定。 | ||||
| 177 | 自治区商务厅 |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9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1、是否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2、是否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3、是否伪造、编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等》下同)。 4、是否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5、是否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6、是否为按程序申请进口。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78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4.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5.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7.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8.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9.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10、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79 | 自治区商务厅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2.交易、交易记录及生产经营报告、备案情况。 3.是否转借许可证、是否超许可范围。 4、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80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1.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规。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建立并如实填写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6.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1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销售产品。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与商务部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82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1.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是否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2.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开展拍卖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拍卖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83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9.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重心下移至县级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84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是否向备案机关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的材料。提交的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备案管理办法》规 的,是否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特许人是否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等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3.特许人是否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5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派遣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是否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否从事损害国家安全 例》《办理劳务人员出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是否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6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对外承包工程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
1.企业承包一般项目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回执》《立项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是否自变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以内申请变更。企业承包特定项目是否经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忽视安全生产、非法分包等行为。企业承包合同额在 10 亿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完成会商即对外投标、议标或者签约的情形。 3.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是否依法外派劳务人员、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4.企业是否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企业所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否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等行为。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能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5.企业是否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7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
1.企业境外投资是否存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 2.对属于备案、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是否按照本章程序向商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4.中央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是否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商务部报告。 5.《证书》是否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是否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 6.企业是否落实了资质管理、冠名管理、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 7.企业是否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中资企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是否真实准确地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8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89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金鑫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规章】《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纸质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0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自2023年6月20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 2.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完成。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5.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6.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7.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1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 6.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 7.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许可条件,不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1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1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2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3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6年6月15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永固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2、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3、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是否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是否在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4.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向消费者提供资质份,并佩戴或出示。 5. 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6.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7.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94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有效登记。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3、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流通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子电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手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4、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类产品:(一)依法查封的、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起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5、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6、经营者是否项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7、经营者是否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仍在三包有限期的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8、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类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9、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商务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 ||||
| 195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经营者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2.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是否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四)对确实不易熙然或由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3.提供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并写明规定的内容。 4.经营者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96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1.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2.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97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新疆储备肉有关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肉类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新商规〔2026〕1号)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制定管理办法;负责肉类应急储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提出年度储备计划建议;负责肉类应急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申报、拨付、清算等工作;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设置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地(州、市)发改、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发改、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肉类应急储备任务的执行和管理。 |
1、承储单位是否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 2、承储单位有无擅自动用储备肉、虚报储备肉数量、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是否告知商务厅。 3、承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4、承储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是否按规定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 5、质检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公证检验,是否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报告检验结果。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98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
1.对生产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是否具备型号核准证及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其参数是否符合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2.对维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查其是否改变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3.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查销售商是否办理销售备案,且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微短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是否标注微短设备专用标识。 5.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采取加装滤波器、安装屏蔽设备一级更换电子元器件等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 6.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是否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7.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199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第五十七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1.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无线电台执照。 2.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 3.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4.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6.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7.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8.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9.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10.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11.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梳理确定 | ||||
| 200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第15号令)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1.是否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是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是否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6.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1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规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 |
1.网络销售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办理销售备案等情况,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督促指导销售者在销售页面公示型号核准信息,在销售者信息展示页面表明销售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二维码。 2.实体店铺销售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办理销售备案情况等。 3.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2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下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验表法》,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3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下发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4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和保护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每年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者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5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第二款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
1.是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是否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是否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4.是否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5.是否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6.通过间接途径获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是否与数据提供方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6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节能监察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
1.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是否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是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是否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是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是否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是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14.是否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7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法规】《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
1.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 3.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4.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8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1.企业是否建立识别码管理内部制度,实现全流程有效管理; 2.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产品型号备案,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 3.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09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规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
1.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2.是否对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编码是否唯一、准确,标识是否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5.动力电池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7.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是否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确定 | ||||
| 210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2.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4.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八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公示、执行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1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4.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5.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6.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7.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二章、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招用工管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2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四、五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1.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3.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实施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或者其他工时制度 4.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四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3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1.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2.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性别歧视行为 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 5.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6.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7.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以及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关于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4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标准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 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3. 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4.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7.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8.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9.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0. 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2.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3.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15.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五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5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实施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1.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5.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6.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8.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9.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6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统模式”实施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 3. 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多享受等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 5.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6.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9.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7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劳务派遣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7.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0. 用工单位是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1.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2.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13.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4.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5.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17.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8.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19.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20.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派遣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8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6.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7.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1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1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是否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1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15.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21. 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23.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2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2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6.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符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实有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等规定 2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30.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19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
1.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2.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依法备案其招生简章和广告 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5.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6.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7.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9.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10.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1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1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1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16. 用人单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职业技能培训规定》(2019年),《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20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1.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21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集体合同检查 | 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2023年7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 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方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含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3. 用人单位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方签约要求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 4. 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是否向职工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 5. 集体合同是否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 用人单位是否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7. 用人单位是否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是否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9.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10. 用人单位是否拒绝签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 11.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是否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12. 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的其他规定情况。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重心下移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 222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根据《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检查以下内容: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3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4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5 生鲜乳交接单 6 建设位置 7 功能区划分 8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9 化验检测能力 10 挤奶制度 11 挤奶厅环境 12 挤前3把奶的容器 13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14 挤奶机的维护 15 贮奶罐的管理 16 贮奶间(室)的管理 17 从业人员要求 18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19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20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21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3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1.饲料企业生产区的生产工序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库房等; 2.饲料企业厂区内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3.饲料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和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 4.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过出厂检验; 5.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是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 7.生产所需饲料原料是否在饲料原料目录范围内。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4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对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开展现场检查; 2.向畜禽屠宰企业(场点)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屠宰工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贩运户、产品采购方、运输人员,以及周边知情群众、相关社会组织等了解该企业从动物入场到产品出厂过程的生产情况。 3.查阅复印畜禽屠宰企业资质有关材料,相关的台账、检疫检验记录、进销货票据、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许可证明文件等。 4.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资料查阅等环节,确认存在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违规资料等),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5.所有检查环节均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全程记录检查情况,形成完整的检查档案,包括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复制的资料、查封扣押文书等,确保检查过程可追溯。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5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对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畜禽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开展现场检查; 2.向生猪屠宰企业(场点)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屠宰工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贩运户、产品采购方、运输人员,以及周边知情群众、相关社会组织等了解该企业从动物入场到产品出厂过程的生产情况。 3.查阅复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有关材料,相关的台账、检疫检验记录、进销货票据、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许可证明文件等。 4.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资料查阅等环节,确认存在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违规资料等),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5.所有检查环节均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全程记录检查情况,形成完整的检查档案,包括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复制的资料、查封扣押文书等,确保检查过程可追溯。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6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开展重点问题农产品整治工作; 2.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开展对直供学校基地的监管; 3.产地收购主体是否依法收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4.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否依托追溯平台完善追溯信息、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 5.涉农乡镇监管站是否正常运行; 6.生产主体是否有农产品生产记录、购买记录、用药记录,上市农产品是否遵守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7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乳品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根据《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检查以下内容: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3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4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5 生鲜乳交接单 6 建设位置 7 功能区划分 8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9 化验检测能力 10 挤奶制度 11 挤奶厅环境 12 挤前3把奶的容器 13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14 挤奶机的维护 15 贮奶罐的管理 16 贮奶间(室)的管理 17 从业人员要求 18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19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20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21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8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队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3.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29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查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是否具备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2.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担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0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
建议合并至第210项。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3.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1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种子的资质; 2.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进行生产经营备案; 3.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4.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种子标签是否规范,并抽查种子质量; 5.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2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第5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一、农药生产企业检查标准: 1.看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看是否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3.看是否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4.看是否有有布局合理的厂房,看是否在省级以上的化工园区; 5.看是否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6.看是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7.看是否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二.农药经营企业检查标准: 1.看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看是否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看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看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看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农药产品检查标准: 1.查验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查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3.查验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4.查验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查验中毒急救措施; 6.查验储存和运输方法; 7.查验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8.查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9.查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10.查验像形图; 11.查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是否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12.查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3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1.肥料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取得备案号(如适用); 2.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备案指标一致; 3.肥料标识内容是否规范。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4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2.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检是否按照计划由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按照要求抽查样品并支付抽查费用; 4.是否按照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5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1.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按要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国外引种材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6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辖区内绿色食品销售环节用标检查范围、对象、频次、时间、责任分工。 2.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否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结合辖区内绿色食品获证企业名录,制定年度企业年检计划,明确年检企业清单、检查内容、实施时间、检查人员、任务分工等。年检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上报全套年检材料及年检工作总结。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7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1.是否具备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内); 2.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特许利用许可一致; 3.特许利用许可批准的利用方向是否和现有经营方向一致; 4.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 5.是否建立经营利用活动台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8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1.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场地、管理制度、师资等);2.检查教学开展情况(教材、学时、培训资料等);3.考试情况。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39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宅基地审批程序合规性检查 二、 宅基地使用与建设行为检查 三、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合法合规检查 四、 基层监管与履职情况检查 五、 法律责任与整改情况检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0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以及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1.是否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是否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是否依法取得《捕捞证》或《滩涂养殖证》; 4.是否依法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船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规范作业; 5.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6.渔业船舶是否配齐灭火器、救生圈等应急设备; 7.是否建立渔业船舶、船员档案。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1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1.驯养水生野生动物是否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2.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 3.驯养水生野生动物数量是否与证件上批准的一致。 4.物种来源是否合法。 5.是否有适宜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6.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饲料来源等。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2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
1.养殖场持证情况的检查; 2.水产养殖场环境、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检疫合格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检查; 3.水产品中是否含有禁(停)用药及限用药残留; 4.水产品生产、苗种繁育等相关台账检查; 5.水产养殖中是否有氯霉素等禁用或限用渔药及铅等重金属残留。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3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苗种检疫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苗种检疫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核查下列事项: (一)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水产养殖档案; (二)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水生动物防疫的要求; (三)近12个月内水生动物苗种引种来源地核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情、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
1.是否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 2.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是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近12个月内水生动物苗种引种来源地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水产苗种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建立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5.是否存在随意处置病死水生动物的情况; 6.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4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1.资质合规:持有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擅自变更场址、经营范围; 2.选址布局:场所选址、功能区布局符合防疫距离与隔离要求; 3.设施设备: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隔离、通风等设施; 4.制度健全:有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制度并执行; 5.人员管理:配备兽医/防疫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从业; 6.台账记录:养殖档案记录完整; 7.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污物、污水规范处理,无随意丢弃; 8.变更报备:法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5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查阅免疫档案记录 2.通过常规监测、随机抽检等方式监测免疫抗体水平,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3.向被检查对象公布检查结果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6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1.经营资质: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范围是否一致、是否超范围经营;场所/人员:是否符合GSP要求、是否培训、人员是否有健康证; 2.采购与进货查验:是否具备进货台帐、厂家资质、批准文号、检验报告; 3.仓储与陈列:是否区分处方药/非处方药,是否按照种类与状态分区摆放; 4.销售与处方药管理:是否凭兽医处方销售;销售台帐是否完整、去向可追; 5.追溯二维码是否可查,是否上传出入库记录; 6.产品质量:是否销售过期、变质产品。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7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上市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
1.批准文号:产品有合法批准文号、在有效期、与品种一致; 2.生产资质:企业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GMP证书; 3.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一致,标注完整、无夸大、有处方药标识; 4.产品追溯:兽药二维码赋码、可追溯、数据上传; 5.质量检验:批批检验、有合格证明、留样规范; 6.原料合规:原料来源合法、不使用禁用/不合格原料; 7.生产工艺:按批准工艺/标准生产,不擅自变更; 8.经营资质: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台账完整; 9.产品状态:无过期、变质、污染、包装破损; 10.禁限管理:非禁用、淘汰、非法添加品种。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8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资质合法性:是否持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 2.产品合规性:品种、规格、批号在注册目录内; 3.检验报告:兽用生物制品审查核对/抽查检验记录;其他兽药口岸抽检报告 4.标签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与注册内容一致,标注进口兽药注册证号; 5.进口渠道:是否从指定兽药进口口岸进口; 6.经营资质:代理商/经销商是否具备兽药经营许可证; 7.购销记录:进口、入库、销售、出库台账完整可追溯; 8.质量状态:是否过期、变质、污染、包装破损; 9.禁止进口情形:是否为禁用、风险评估不合格、淘汰品种; 10.储存运输:冷链、温湿度、避光等条件符合要求。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49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1. 生产/经营资质:持有效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证书; 2. 产品合法性:有批准文号/批签发证明,在注册目录内;; 3. 冷链管理:冷藏/冷冻设施、温湿度监控、运输冷链、记录完整 4. 追溯管理:兽药二维码赋码、上传追溯数据、可追溯; 5. 台账记录:采购、入库、销售、出库、检验、留样记录完整; 6. 标签说明书:中文规范、标注完整、与批准一致、无虚假宣传; 7. 质量状态:无过期、变质、污染、破损,批检验合格; 8. 使用合规:使用者仅限自用、不转手销售、按规定使用。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0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检查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品种是否在许可范围之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是否使用合规的畜禽标识? 3.检查企业销售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系谱、检疫证明? 4.检查企业销售的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用标准?是否存在以其他品种冒充所售品种、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弄虚作假行为? 5.对企业销售的家畜遗传材料进行抽检,核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1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1.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对动物在饲养和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本法所界定的动物产品生产,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实施检疫,监督; 5.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6.对动物诊疗单位的诊疗条件以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动物病种的强制免疫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涉及内容多,环节多,在饲养环节,既包括家畜,家禽等各种经济动物饲养,也包括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如水生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实验动物,演艺动物等,涉及畜禽养殖场,动物园等;在屠宰环节,包括猪,牛,羊,禽等动物的屠宰,涉及动物屠宰加工场等;在经营环节,涉及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环节,涉及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和道路,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在隔离环节,涉及动物隔离场所;在动物诊疗环节,涉及宠物医院,动物诊所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在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无害化处理场;等等。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2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田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加强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田地膜污染。 |
1.是否符合地膜产品产品质量标准; 2.是否具备生产资质; 3.是否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3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是否依法获批试验要求; 2.是否设立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健全制度等: 3.是否取得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 4.是否获得进出口审批,是否进行流向管控、提供安全证明; 5.是否对废弃物进行合规处理; 6.是否建立档案与台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4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农业生产需要;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否合规;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否履职尽责。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5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1.是否取得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 2.是否建立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档案; 3.捕捉活动的种类、数量和用途与特许利用许可申请时一致;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6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检查采集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与采集证是否一致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7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依法设立的现有动物防疫检查站进行动物疫病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防疫检查站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检查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物防疫、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
1.资质合规:持有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擅自变更场址、经营范围; 2.选址布局:场所选址、功能区布局符合防疫距离与隔离要求; 3.设施设备: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隔离、通风等设施; 4.制度健全:有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制度并执行; 5.人员管理:配备兽医/防疫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从业; 6.台账记录:养殖档案记录完整; 7.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污物、污水规范处理,无随意丢弃; 8.变更报备:法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该事项与农业农村部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8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
检查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等与所批复情况是否一致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确定 | ||||
| 259 | 自治区民政厅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规定,重点检查内容: 1.养老机构相关资质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服务场所实际经营地址、床位数量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有无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扩建、改建、改变使用功能等违规行为; 2.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床位设置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无障碍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完好可用,紧急呼叫系统是否安装到位、响应及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全程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维保、完好有效,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制度; 3.食品加工、储存、留样、餐具消毒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护理用品等是否规范存放,急救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防文娱活动意外等“九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整体环境是否无安全隐患; 4.养老机构是否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合规合法、条款完整,明确照护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5.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实行明码标价,收费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押金和预付费管理是否规范,查阅收费台账、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确保收支真实、账证相符、管理规范; 6.查阅老年人入院评估、照护方案、护理记录、健康档案、交接班记录、巡查记录等是否完真实完整; 7.查阅从业人员资质、健康证明、培训记录等,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同步更新; 8.是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9.是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0.是否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有无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梳理确定。 | |||
| 260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一)永久占用林地 1.是否落实“不占或少占”原则,项目选址、设计是否避让林地,确需占用时是否做到面积最小化。 2.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准确规范,林地调查是否准确。 3.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经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批建不否、批东占西等。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二)临时使用林地 1.是否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是否取得合法批准文件。 2.使用期限是否合规。 3.有无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砖混、混凝土等固定结构房屋或设施。 4.期满后恢复责任是否落实,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完成植被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 5.是否编制并落实恢复方案,有无验收记录。 6.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批建不符、批东占西等。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 1.是否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规范。 2.是否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对使用林地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二、林木采伐 1.是否按许可证规定采伐,树种、面积、采伐方式、强度、四至范围等是否与许可一致。 2.伐区调查设计是否规范。 3.伐后更新是否落实,采伐后是否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或恢复森林植被。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1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
一、抽检内容 1. 草种子质量情况; 2.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对草种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近三年的档案;对人工种草工程检查当年的档案;档案分类装订成册)和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 3. 草种子来源、种源、产地情况; 4. 人工种草作业设计中对草种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5.草种(人工种草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对草种的要求以及与作业设计保持一致情况,评标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等; 6. 植物检疫情况。 7. 草种子质量是否符合《草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检测项目 净度、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水分。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2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1.扦样要求:样品须从待销商品种子中扦取,具代表性,并有防拆封措施 。 2.检验规则:按国标规程开展净度分析、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等项目检测 ;原始记录需真实准确,样品需保存至抽查结果发布后3个月。 3.判定标准:种子质量是否符合《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3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0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
1.办理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式方法采集; 3.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要求开展收购活动; 4.是否建立出售、收购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 5.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转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证件等行为。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4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及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12月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人工繁育(经营)地点等信息与人工繁育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一致。 2.是否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3.人工繁育是否规范,具体为: (1)现有条件:人工繁育场所、专业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LY/T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LY/T1563-1999,LY/T1564-1999,LY/T1565-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2806-2017)有关标准要求; (2)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 (3)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在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 (4)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科学完善,是否能够真实、准确、清楚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等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情况;档案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动物喂养、防疫、防逃逸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是否上墙并执行到位; (6)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是否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是否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是否存在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情况。是否一年内或长期未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人工繁育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证照信息。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5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市场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有关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有关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现有条件是否符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生产、加工、使用、经营、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林业植物检疫登记备案、档案、工作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是否1年办理2次《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出圃记录是否与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行为; 5.现场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事项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6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
1.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是否对良种、产地、品种和质量提出要求。 2.招标文件(种苗部分)、供苗合同与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是否一致;招标是否落实就近采购原则。 3.工程造林是否使用具有两证一签一说明的苗木(含农民自繁自卖的苗木),若未使用视为不合格苗。 4.工程造林以良种名义推广使用其他省区审定良种,但未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引种备案公告的,不得计算良种使用率。 5.抽检时苗批质量判定以《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为准;没有标准的,以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或合同对种苗质量的要求进行抽检。 6.检时应当特别关注区外调入种苗、既往不合格、投诉举报多、异常经营的高风险对象。 7.抽检组应在现场抽检前完成档案材料审查,做好记录。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7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
1.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信息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1)有效区域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范围 (2)生产经营种类是否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注的内容一致 (3)是否在有效期内 (4)经营方式是否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注的内容一致 (5)名称是否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 (6)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 (7)住所是否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 (8)生产地点是否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 (9)是否符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情形。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未及时备案登记。) 3.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近三年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基本档案: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②林木种苗标准;③良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④苗圃各项管理制度。缺少一项即可判定档案不齐全。 (3)生产档案:①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②生产记录;③确定采种林及采种期公告;④生产工作总结。缺少一项即可判定档案不齐全,不涉及的不查。 (4)经营档案:①出入库(圃)记录;②质量检验记录;③)标签;④购销合同、出(入)库证明。⑤检疫证明。缺少一项即可判定档案不齐全,不涉及的不查。 4.执行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制度情况 (1)有无标签。 (2)标签使用是否规范(普通种标签基底颜色为白色,良种标签基底颜色为绿色,标签印刷字体颜色为黑色。) (3)标签内容填写是否规范 5.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自检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开展苗木质量自检工作 (2)自检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内容是否填写规范 6.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7.有无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8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
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1.征占用草原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是否征占用草原; 2.是否无权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3.是否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4.是否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是否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6.是否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7.是否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8.是否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是否恢复草原植被; 9.是否存在违反先行使用草原规定的情形;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安装规定征占用草原的情形。 |
该事项及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梳理确定 | ||||
| 269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 墨玉县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号公布)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规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3月14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规章】《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1998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6年12月16日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规章】《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发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规章】《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
检查要点:学校安全(安全制度、应急机制、安全教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等)、基本办学条件、学生管理、统计工作、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等。 |
该事项由自治区教育厅梳理确定 | ||||
| 270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1.是否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费、应终止收费而未终止,或收费站设置不合规、擅自变更位置。 2.是否按规范开展收费公路日常巡查、检查、养护及设施检测评定,及时处置公路损毁、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并发布相关公告。 3.是否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道口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交通拥堵,按要求公布限速及公路关闭信息。 4.是否履行公路绿化与水土保持义务。 5.公路移交前是否按规定鉴定验收,符合核定技术等级和标准。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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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1.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存在以隐瞒、虚假材料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挂靠、出借、出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承揽业务行为。 3.是否按照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公路养护作业。 4.养护作业时人员着装、车辆设备警示及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范。 5.需长时间大范围封闭或占道养护的,是否按规定提前公告、设置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道路。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2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采取随机抽取公路建设工程、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对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一、公路工程 1.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办理施工许可,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规避招标、歧视投标人、地方保护、暗箱操作,擅自修改设计、压缩工期、指定分包采购,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报冒领、违规扩大成本、拖欠工程款及征地拆迁款,未依法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暗示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文件、未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将跨专业或特殊要求勘察设计工作违规委托,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3.施工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设计或变更设计弄虚作假,未经监理签认擅自使用材料、进行下道工序,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未按合同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设备不到位、现场管理不规范、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不到位,违反环保和土地管理规定,劳务分包资质不合规,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合同支付劳务工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4.监理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未按规范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监理或对不合格工程未责令返工,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等行为。 二、水运工程 5.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未按审批节点开展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或以肢解方式规避审批开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允许无资质或超资质单位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规分包,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6.勘察设计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规分包,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7.施工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经同意后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 8.监理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检查 9.检查是否存在公路、水运投资项目不符合立项审批条件,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不符合相关条件,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条件不满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不满足,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条件不满足,相关企业资质(监理、设计、施工、检测、造价、监理等)及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许可条件不满足,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10.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3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1.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提供工程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授意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自行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隐瞒、谎报、拖延上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未在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未落实履约管理及质量整改,交工验收前未开展质量检测、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报告资料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2.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不按设计及标准施工,未落实材料设备检验与见证取样检测,质量问题及不合格工程未及时整改,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未配齐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检验制度不健全、未落实三级检验程序,未经培训考核人员违规上岗,工程质量自评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未经监理签认违规使用材料设备,工地临时试验室设置及试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4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公布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规章】《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相关费用,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或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的行为。 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未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求、出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未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施工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登记相关设施,未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未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未采取毗邻设施防护措施,未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救,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物不符合安全要求,挪用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未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违规行为。 4.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验收情况、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未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5.检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事故调查处置期间相关人员不配合事故调查,为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配备齐全有效安全设施装置,出租单位出租不合格机械设备及配件,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出具合格证明、未办理移交手续,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无相关合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办理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或施工监测单位提交虚假数据、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未如实报告事故的行为。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5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对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2.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6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必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检查内容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7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2.人员管理:经营性客运驾驶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 3.车辆管理:配备检测合格且未改装的合规客车,车辆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按 “一车一档” 建立完整技术档案,按规维护检测保障车况良好。 4.动态监控:按标准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监控人员,使用合规平台接入联网联控并正常上传数据,建立并落实违法信息处理制度(违法处理率≥90%),运营车辆全部上线且定位装置完好,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车辆及驾驶员基础信息。 5.经营行为:客运班车、加班 / 顶班 / 接驳车按批准线路、站点、班次运行,不擅自终止客运经营,发车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班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定制客运按规配备安检设备并查验行李,平台信息与实际服务主体一致并如实报送数据,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定应急预案,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8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2.经营行为:严禁无证、超载及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不擅自改变站场用途、无故拒载车辆,停靠点按规备案,如实公布线路班次票价等信息,按规定落实客票及行包实名制查验,终止经营按要求报批,健全业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79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6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许可范围从事普通货运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货运相关服务按规定备案。 2.人员管理:货运经营驾驶员均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车辆管理:车辆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按规定周期开展检验检测与技术等级评定且达到二级以上,不使用不合格及违规改装车辆,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经营行为:按规定开展车辆出站安全检查,规范揽货并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配备相应经营设备设施,拥有与经营规模匹配的站房、场地及监控等配套设施。 5.动态监控:企业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使用合规平台接入联网联控并正常上传数据,报警信息处理率≥90% 并建档,运营车辆全部上线且定位装置完好,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车辆及驾驶员基础信息。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0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危货运输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不转让出租许可证件,不允许非经营性单位从事经营性危货运输。 2.人员管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均持有效从业资格证,剧毒、爆炸品运输人员持对应类别资格证。 3.车辆管理:车辆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并按规定审验维护,车辆数量、封闭停车场地符合许可要求,罐式容器在检验有效期内,按危货特性配备防护及应急器材,建立齐全的一车一档技术档案。 4.动态监控: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平台符合标准并接入联网联控正常上传数据,报警信息处理率≥90% 且建档,运营车辆定位装置完好在线,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录入并及时更新人车基础信息 5.安全管理:按规定制作并留存电子运单,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规范填写行车日志,异地经营按要求备案。 6.放射性物品运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使用无效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持对应资格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1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已按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2.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相关信息,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并建立教练员、学员、教学车辆档案,在备案教练场地开展培训,不使用不合格车辆及设施教学,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不索要收受学员财物,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及继续教育,定期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公示结果。 3.教学培训: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按规定组织结业考核并为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不向不合格或未培训人员发证;教练员依规施教、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将教学车辆交无关人员驾驶,无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2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已按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2.经营行为:按照维修业务标准规范作业,不承修报废车、不擅自改装车辆,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签发、伪造、转借、倒卖虚假维修竣工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虚列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定额及单价,不超标准收费,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数据。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3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侣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午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四款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经营资质: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2.经营行为: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4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法规】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公布)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驶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起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依法确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运营线路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重点岗位人员资质不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的行为。 3.运营服务:是否存在不遵守服务标准、未按规公示信息、擅自变更线路站点时间或中断运营、未按规定公告报备及终止运营、违规设置广告影响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警示标志及应急设备缺失或失效、车辆及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未制定预案及演练、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关注重点岗位人员身心状况的行为。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5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注册的驾驶员,或未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的行为。 3.车辆管理:是否存在车辆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含证件无效)的行为。 4.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擅自暂停终止经营、出租转让车辆经营权、未纠正驾驶员转包经营,以及未保证车辆技术状况、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未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未安装规定设备、未标明相关运营信息的行为。 5.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6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 墨玉县交通运输局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四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无合法从业资格、线上线下驾驶员不一致的行为。 3.车辆管理:是否存在提供服务的车辆无合法营运资质、线上线下车辆不一致的行为。 4.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报备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未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经营、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及落实投诉处理制度、违反运营服务标准(甩客、绕道、违规收费等)、未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及配合调取数据、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行为。 5.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划转地县两级道路运输和地方海事职能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相关职能已下放至地州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检查标准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保持一致。 | |||
| 287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对保安服务公司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6.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8.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4.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进行检查; 6.对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保安培训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保安培训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88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89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人防: 1.对是否设立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信息采集、管理培训等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可疑人员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旅客入住安检工作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会客登记、值班巡查、服务台和监控专人值守等要求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落实消防措施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照治安防范要求落实防盗措施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适用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财务保管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对是否按要求安装及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客信息登记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旅店业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报告等制度进行检查。 4.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0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
人防: 1.对是否落实安保人员相关规定,是否擅自招录安保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安保巡查制度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房屋结构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设施规格规定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门窗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照明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娱乐场所是否严格执行“六个一律”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出口等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警示标语进行检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1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治安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证照情况: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备案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进行检查。 硬件设施情况: 1.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位置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规定落实消防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经营活动情况: 1.对是否严格落实收购登记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3.对是否有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是否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进行检查。 5.对是否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进行检查。 6.对是否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发生案件、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2.对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2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发布,自2005年4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证照资质检查: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报送备案情况: 1.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等级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进行检查。 安全防范设施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要求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落实防护设施、报警装置以及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典当行是否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进行检查。 2.对属于赃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他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检查。 2.对是否属于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是否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对是否建立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进行检查。 2.对是否建立当物查验、保管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通缉协查核对制度进行检查。 4.对是否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进行检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3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工作手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自治区禁毒办2023年12月21日制定,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对易制毒企业档案检查标准: 1.对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手工台账》要求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对易制毒企业存储环境检查标准: 1.对是否按照国家应急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建设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需安装2024年12月视频监控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帐进行检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4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5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2.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3.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4.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5.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7.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8.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检查标准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 |||
| 296 | 自治区公安厅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公安局 |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公安机关。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梳理确定 | |||
| 297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4.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5.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6.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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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1.核准项目是否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核准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核准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核准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备案项目是否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6.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7.备案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8.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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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境外投资的行政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公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
1.投资主体是否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备案。 2.投资主体是否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3.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是否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 4.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是否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 5.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 6.投资主体提交的各类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7.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 8.境外投资是否威胁或者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9.金融企业是否为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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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项目单位是否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4.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节能验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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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管道企业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 2.管道企业是否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管道企业是否宣传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 5.管道企业是否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6.管道企业是否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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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权限内电力安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保护设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1.电力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监督考核。 3.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4.电力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5.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6.电力企业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7.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和运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电力企业是否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9.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11.电力企业是否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电力事故信息及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12.电力企业是否将“三外”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 13.电力企业是否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3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公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工程咨询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3.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成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咨询成果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4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9号令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 |
1.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备案相关要求。 2.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投资运作相关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5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 对粮食储备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21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2.是否开展岗前交底培训、外包作业人员培训等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3.是否建立健全临时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行为管理,配备与工作岗位、作业内容相适应的防护装备; 4.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指示标识; 5.是否建立健全药剂管理,配备通风、监控设施和气体检测仪; 6.是否设置高空防护、防爆、防雷、防汛装置; 7.库区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8.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保养是否符合要求; 9.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6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 对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公布,2023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
1.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严格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 3.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4.是否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250号),该检查事项已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7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 粮食购销和储备库存检查 |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21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
1.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有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问题; 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3.收购企业是否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4.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5.销售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是否存在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问题,是否存在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问题; 6.储存粮油数量是否真实,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7.储存粮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执行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8.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是否及时规范、按期完成; 9.是否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调查制度; 10.是否符合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要求。 |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内容一致 | ||||
| 308 | 自治区财政厅 | 对执行财政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管理事项的检查 | 墨玉县财政局 |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
1.检查要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及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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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 | 自治区财政厅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1. 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情况。 2. 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 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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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自治区财政厅 |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 | 墨玉县财政局 |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1.检查要点。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合格标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固定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关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3.工作指引。按照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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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自治区财政厅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墨玉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1. 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 2. 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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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自治区财政厅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 墨玉县财政局 | 【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
1.检查要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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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档案局) |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 墨玉县档案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形成的档案;(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规范档案服务行为。 |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建立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情况。是否确定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是否设置专门档案机构或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是否将档案工作要求纳入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等。 2.制定档案工作规划计划情况。档案工作是否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3.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制定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制定各门类各载体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规定报批;是否制定档案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4.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情况。档案工作经费是否列入企业年度预算,是否满足档案工作所需基础设施购置和维护、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1.档案用房设置情况。是否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等。 2.档案库房建设情况。档案库房选址、功能和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配置温湿度监测调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等档案保护设施设备等。 3.档案技术设备配置情况。是否配置档案基础业务工作所需的装订机、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等设备;是否配备档案信息化管理所需的计算机、服务器、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备份介质、应急电源等设备。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档案工作人员情况。是否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审核;档案人员是否参加过档案业务培训并具备专业技能等。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1.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情况。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组件齐全、内容完整、整理规范;各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将文书、科技、会计、专业、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档案向档案部门移交并集中统一管理等。 2.档案保管工作情况。是否建立档案登记台账且账物相符;是否建立档案、人员出入库记录;是否定期开展档案清点、库房巡检或安全巡查;是否按要求对涉密档案进行保管并及时开展降/解密工作等。 3.档案统计情况。是否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是否准确填写《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并及时向自治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等。 4.档案开发利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利用审批手续;是否形成专题文件汇编、大事记、企业史志等编研成果;是否利用档案举办展览展陈等。 5.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是否规范开展到期档案鉴定工作;销毁档案是否履行鉴定、销毁审批程序,编制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等。 6.档案服务外包情况。委托服务的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对受托方尽到监督义务等。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1.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协调同步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否纳入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方案;是否在各业务系统中嵌入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等。 2.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系统是否具备数字档案资源(包括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收、管、存、用各环节的各项功能;是否能接收和兼容各业务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是否建立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专题档案数据库等。 3.电子文件归档和长期保存情况。主要业务系统电子文件是否归档;归档过程、归档元数据、归档电子文件存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进行“四性检测”等。 4.档案资源数字化和备份情况。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根据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需要配备数据存储备份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等。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1.档案监督指导情况。是否建立对下属单位、企业本级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机制;是否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科研项目、重要产品和重点型号档案验收;是否按要求开展保管期限表审查、档案处置方案审批等形式专项监督指导工作等。 2.档案培训情况。是否定期培训下属单位、本级企业各部门档案人员等。 3.档案工作检查考核情况。是否对下属单位、本级企业各部门进行档案工作检查考核;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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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表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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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 31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
| 31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表 | |||||
| 318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认证监督检查表 | |||||
| 319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5年修订) | |||||
| 32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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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
| 32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
| 32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 2025年3月1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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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021年4月2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注册计量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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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 32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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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
| 328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
| 329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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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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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33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19〕1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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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5 号令,2023年5月5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6号令,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62号令,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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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章】《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宣传和引导。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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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公示。 | |||||
| 33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认哪些是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审批)、核实实际经营活动(合同、票据、业务记录、现场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出已登记的一般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扩大一般经营项目 | |||||
| 33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19年4月23日公布 2025年6月27日地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
| 338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 |||||
| 339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九十九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质量管理与职责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3.文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4.设施与设备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采购与验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6.陈列与储存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7.销售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8.售后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9.其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1.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的检查; 2.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使用活动的日常检查。 |
国家药监局制定, 自治区梳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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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活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
药品: 1.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入网经营者审核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4.检查、监控及记录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其他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 1.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软硬件设备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4.资质展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网络销售记录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6.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
国家药监局制定, 自治区梳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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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4年12月6日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上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第六十八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工作、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停产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产品销售的控制措施。 需要恢复生产、销售的,持有人应当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通过后,作出恢复生产、销售的决定。 持有人提出恢复生产、销售申请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确认。 |
生产: 1.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2.厂房与设施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3.设备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文件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5.设计开发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6.采购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7.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8.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9.销售和售后服务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0.不合格品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1.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12.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等相关要求; 13.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营: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2.职责与制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3.人员与培训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文件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5.设施与设备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6.采购、收货与验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7.销售、出库与运输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8.售后服务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9.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等相关要求; 10.不合格品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1.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使用: 1.采购、验收与贮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使用、维护与转让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3.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
1.地(州、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检查; 2.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 |
国家药监局制定, 自治区梳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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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4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
抽取的样品及相关追溯记录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 国家药监局制定, 自治区梳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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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成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以及通过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
1.化妆品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电商平台管理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是否符合《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其他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国家药监局制定, 自治区梳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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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个县(市)单独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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