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生态环境保护涉企行政检查分类分级监管及行政检查频次

文章来源: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6-10-10 10: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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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监管实际,现对墨玉县生态环境保护涉企行政检查分类分级监管及行政检查频次提出以下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各级年度频次上限(次) 总频次上限(次)
自治区级 地(州、市)级 县(市、区)级
重点管理 2 2 3 7
简化管理 1 2 3 6
登记管理 1 2 2 5
二、适用范围
 
1.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包含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检查对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类,按照类别执行对应的检查频次要求。
3.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开展涉生态环境领域检查,检查频次可参照本文规定的年度检查频次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文规定的年度检查总频次最高上限。
三、检查频次例外情形
1.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环境突发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推送的“触发式”“针对性”个案检查,应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备备案,不受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实施本级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3.对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区域的涉气企业开展检查,可视情增加检查频次,增加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开展检查,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对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环境信用绿色等级(A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引领性)企业开展检查,可视情减少检查频次。
5.对纳入执法监督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检查,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其中对纳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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