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墨玉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墨发改规〔2026〕2号
各乡镇及园区、供水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等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经墨玉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墨玉县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农业供水价格执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不含玉西开发区农业供水项目)
1.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0.0941元/立方米调整为0.1177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339元/立方米调整为0.1232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县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2〕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执行,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 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3.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维护费由0.034元/立方米调整为常规灌溉0.0232元/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0.0432元/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二)墨玉县玉西开发区农业供水价格执行分档水价制度
1.制定统一水价。由于墨玉县玉西开发区供水项目供水区域均为高效节水灌溉,执行统一水价,即:墨玉县玉西开发区所有农作物供水价格为0.1988元/立方米。
2.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县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2〕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执行,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供水单位应切实加快推进农业灌溉用水量的计量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供水单位要切实做到定额准确、水价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确保供水水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二)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费收取管理制度。按规范收取水费,坚决杜绝按亩收费、搭车乱收费行为。在执行新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
(三)水利部门负责末级渠系维护水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墨玉县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墨发改物价〔2019〕5号)和《关于调整墨玉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墨发改物价〔2023〕1号)同时废止。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653200-00032 Copyright © 2020 墨玉县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