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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墨玉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点击数:

关于调整墨玉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墨发改规〔2026〕1号

各乡镇及园区、供水经营单位:

为切实处理好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矛盾,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经墨玉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墨玉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2.71元/立方米调整为2.38元/立方米。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相关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阶梯水价分为三档,即:第一档月用水量不超过3立方米/人的,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月用水量大于3立方米/人,但不超过6立方米/人的,按照基础水价1.5倍执行;第三档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人以上的,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由2.88元/立方米调整为2.6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内水价为5元/立方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要求,水量分为四档,即: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二、相关要求

1.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并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质检测等相关信息,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水压、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2.严禁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用水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水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若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且不是由人为因素损坏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3.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与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

4.由水利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和行业用水特点,制定并动态调整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5.本次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水价中不含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需代收上述三项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由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墨玉县调整农村饮用水价格及水资源费的批复》(墨发改物价〔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墨玉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表

                     墨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附件:

墨玉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

类别

供水价格

备注

一、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人

2.38

基础水价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3㎥/人≦6㎥/户

3.57

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人

7.14

按基础水价3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定额内水量

2.67

基础水价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5.34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8.01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10.68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定额内水量

5

基础水价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10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15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20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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