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墨玉县水利局 | 墨玉县税务局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恢复水土流失 | (一)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 新发改规 {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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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墨玉县水利局 | 墨玉县寰宇水投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 | 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 事业单位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及供水保障服务 | 按照2015年农业供水成本基准年标准,经测算全县水价成本价为2.71元/m³,现行水价为1元/m³,分三次对农村饮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商业、服务业等用水价格进行调整,即:2019年11月1日起农村饮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调整价格到 1.55元/m³;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价格到2.38元/m³;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价格到2.71元/m²;商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2019年11月1日起调整价格到2.88元/m³。请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 |
墨玉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墨玉县调整农村饮用水价格及水资源费的批复的通知》(墨发改委物价2019〕6号。 | |
| 农业供水收费项目 | 经营服务性 |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的调度、输送及设施运行维护服务 | (一)分类水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0941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完全供水成本水价0.1339元人主方半。 (二)分档水价 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县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2] 129号),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 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
墨玉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调整墨玉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墨发改物价〔2023〕1号。 | |||||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经营服务性 | 末级灌溉渠系的日常管护、维修及供水配套服务 | 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 29号),制定末级渠系维护费政府指导价为0.034元/立方米,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并报发改委、水利局备案后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转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 墨玉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调定洛浦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维护费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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