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
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6.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7.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8.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9.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0.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11.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12.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1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14.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15.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6.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三、承办机构
墨玉县财政局会计股、政府采购办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行政处罚类基本流程
1.立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登记表》并报局领导批准。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通过询问、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依法收集证据。 3.拟定处罚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向财政局法律顾问征求对拟处理决定合理合法性的意见后报财政局法制审核小组讨论决定,同时对于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可撤销立案。 4.处罚告知:拟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权利等。5.征求意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6.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由法制审核小组讨论。 7.送达决定书:由2名执法人员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8.执行: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9.立卷归档:将案件文书存档,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报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备案。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审核: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作出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政府采购投诉基本流程: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2、审查: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本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3、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及事实依据做出处理决定。
五、办理时限
⠂ (一)政府采购投诉办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如果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二) 行政处罚办理时限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时限
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维权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收到本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墨玉县财政局监督股、政府采购办
投诉电话:0903-6565453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4:00-8: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3:30-7:30
办公电话:0903-6565062⠂
办公地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87号墨玉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财政局325和31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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